湖南高院发布涉民生案件执行情况

14.01.2016  12:17
  • 湖南高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金旺廷发布全省法院涉民生案件执行情况
  • 发布会现场
  •   1月14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5年全省法院涉民生案件执行情况和申请执行人蔡某、刘某某等168人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等十个典型案例。2015年,湖南法院共执结涉民生案件14373件,执行到位标的额49996.54万元,标的到位率86.45%。发布会通过新浪微博同步视频直播。

      湖南法院充分运用司法网络查控和执行指挥系统,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全力查找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车辆、房产、土地、船舶等财产线索。2015年,全省各级法院通过湖南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请求2501064条,涉及案件67075件。查到有效账号537107个,金额180亿余元;查到车辆58347台。同时,湖南高院下发了《关于加强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充分发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作用。

      此外,湖南法院进一步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加大信用惩戒力度、依法打击拒执犯罪、开展集中执行行动、注重民生执行效果。2015年,全省法院共采取限制高消费36287人次,限制出境3724人次,拘留3874人次,罚款1766.4万元。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73532条。其中,3476人自动履行了义务,履行金额3.88亿元。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犯罪案件420案/460人,已由法院作出判决40案/43人。被移送的被执行人中已有292人自动履行了义务,履行金额4109.8万元。全省法院开展的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中,2015年12月1日-25日,执结涉民生案件1720件,执结标的额6431.8万元。2015年,全省法院共向1768人发放救助资金2265.31万元。

      

    湖南法院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申请执行人蔡某、刘某某等168人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

      【案情摘要】王某某、章某某夫妇经营牲猪收购业务,共欠湘潭县龙口乡、花石镇等地168户村民牲猪养殖款160余万元。2012年,百余农户先后向湘潭县人民法院花石法庭提起诉讼。花石法庭经审理后作出民事调解书,对百余户农户应得的养猪款予以确认。同年,湘潭县人民法院还受理了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章夫妇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件判决后,信用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拍卖借款时抵押的原龙口粮站房屋及土地。被执行人因负债太多,躲避在外,拒绝与债权人协商还款事宜,养猪农户多次集体上访,要求在处置抵押的房屋土地后优先支付农民个人的养猪款。执行人员对拟拍卖房屋及土地现场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还有其它未抵押的房屋及土地可处置,立即将该部分财产纳入拟拍卖财产中,促使当事人达成养猪户债权全部实现,信用社贷款本金全额支付,其他债权按比例分配的执行方案,最终于2015年11月执行到位181万元,使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该系列案件债务金额相对较大,涉及债权人人数众多,债务种类复杂,牵涉面广。执行过程中,面对抵押财产优先权与一般债权,尤其是诸多养殖户卖猪收入并存,利益互相冲突的局面,执行法院努力化解矛盾,平衡各方利益,使这一涉民生执行难题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潘某某等23人与洪江市黔城镇莲塘村六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系列案。

    【案情摘要】朱某某、潘某某等23人均系洪江市黔城镇莲塘村六组村民,出嫁后户口均未迁出,仍系莲塘村六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土地被征收,莲塘村六组在分配征地补偿费用时,以所谓的村规民约为由,拒绝将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给朱某某、潘某某等23人。洪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莲塘村六组支付朱某某、潘某某等23人征收补偿费用86万元。判决生效后,莲塘村六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权当的义务。朱某某、潘某某等23人依法申请洪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洪江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查封了莲塘村六组存于银行的存款90万元。在数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克服阻力,依法划拨了莲塘村六组银行存款90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将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征地补偿费是失地村民的生活来源和发展再生产的资金来源。执行法院顶着巨大压力将出嫁妇女的征地补偿费用执行到位,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该案执行后在当地引起了较大反响,该村其他几个存在类似情况的村民小组纷纷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主动履行义务。

    案例三:申请执行人李某等48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

    【案情摘要】2014年12月,经韶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李某等48位农民工工资25万元。李某等48位农民工向韶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韶山市人民法院成立了专案小组,由执行局长亲自承办。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躲避执行,执行人员经过多方查找财产线索,调查到被执行人在发包方润泽东方公司还有部分工程款未领,立即找到润泽东方公司了解情况,并请该公司协助执行,但润泽东方公司认为与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未结算,暂不能支付,只同意法院冻结收益。因许多农民工兄弟还等着这笔钱给孩子交学费,给年迈的父母看病。执行人员通过各种途径与润泽东方公司协商沟通,最终润泽东方公司于2015年8月支付了48位农民工的工资,共计25万元,该系列案全部执结。

    【典型意义】该系列执行案涉案人数众多,又涉及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如执行不到位将影响社会稳定,执行法院高度重视,加大执行力度,积极与协助执行人沟通协调,将被执行人拖欠的工资款全部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兄弟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2015年5月14日,宁乡县人民法院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蔡某某与许某某、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银行有存款,遂立即扣划了杨某某在调解书中确认应当支付的4000元,但在查控系统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许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宁乡县人民法院组织干警多方寻找,于2015年12月8日找到被执行人许某某,向其释明法律并讲明利害关系后,许某某主动要求同蔡某某进行调解,通过执行人员做工作,蔡某某考虑到双方是相隔不远的邻居,同意以8000元结案。被执行人许某某当场向申请执行人蔡某某支付8000元,并为迟迟未履行付款的义务向蔡某某道歉,最后双方握手言和,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该案属于典型的涉民生小额标的执行案件,当事人双方系邻居关系,如一味地强制执行可能会影响双方家庭今后的关系,执行法院通过调解做通双方工作,最后既做到案结事了,又做到不伤和气,使案件得到圆满执行。

      案例五:申请执行人汤某某与被执行人鲁某某、马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摘要】2013年7月,申请执行人汤某某受鲁某某、马某某雇请在湘益阳机5125散货船上做事。2013年8月7日晚11时许,汤某某在抬水泵时摔入船机仓,经司法鉴定构成五级伤残。法院判决七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汤某某经济损失261605.2元,除鲁某某、马某某已支付的90602.39元,还需赔偿171002.81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汤某某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了解到,年近六旬的申请执行人汤某某因瘫痪生活已不能自理,每日进食和大小便都靠妻子打理,需用赔偿款用于后期治疗。但被执行人相互推诿,均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遂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不久便接到被执行人马某某的电话,其长期往返于湘粤经商,因被纳入失信名单不能乘坐飞机、高铁,在生意上亦受到诸多限制,主动送来9万元,经执行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同意,消除了其失信信息。另一被执行人臧某某也主动向法院送来3万余元,其余被执行人在失信系统的威慑下都表示愿意支付赔偿金。案件最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有关职能部门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在融资信贷、商业经营、乘坐飞机高铁等方面进行限制,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随着征信系统和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生产生活都将受到诸多限制,可谓“寸步难行”。

    案例六:申请执行人罗某某、朱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2002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罗某某、朱某某之子罗某乘坐被执行人谢某某驾驶的中巴客车,行驶途中车上电线突然冒烟,谢某某认为不会起火便没有停车,罗某因害怕起火从车窗户跳车,经抢救无效死亡。衡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谢某某赔偿罗某某、朱某某各项损失35164元。谢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罗某某、朱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举家外逃,下落不明,衡南县人民法院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通过各种途径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将被执行人谢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5月18日,执行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奔赴广州番禺执行,但仍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因家庭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衡南县人民法院向其发放司法救助款35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申请执行人中年丧子,家庭经济困难,被执行人举家外逃,下落不明,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到位。司法救助款既缓解了涉诉特殊苦难当事人的生活困难,最大限度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又消除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对立情绪,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案例七:申请执行人白某、刘某等4人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永新宜和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摘要】2015年01月03日,刘某某驾驶登记在永新宜和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为赣D722052015的大货车将刘某某撞伤致死,后刘某某家属白某等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4月24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刘某某、永新宜和物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白某、刘某等4人324671.55元。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各种途径均未能联系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其在湖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因交通事故痛丧亲人,坚决反对将此案委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执行。执行人员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中发现永新县永和物流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有一账户显示为基本账户,遂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该账户进行冻结。2015年11月,执行人员到江西永新县对该账户进行查询,对该账户进行解冻后发现了32万多元余额,将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充分利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外省的基本账户进行冻结,结束了过去异地执行地碰运气式的执行模式,将案件执行到位,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痛失亲人的心灵得到了抚慰。

      案例八: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摘要】2013年4月1日10时30分,向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行驶到320国道洞口县石江镇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林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林某某等人受伤。洞口县人民院经审理,判决向某赔偿林某某19445元,扣除向某在林某某住院治疗时已支付2000元,尚应支付林某某17745元。判决生效后,向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林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洞口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某对法院判决非常抗拒且避而不见,叫其母前来协商处理,执行人员经调查了解到向某经济条件不好,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执行人员耐心做工作,多次电话联系向某及其母亲,告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对其造成的不良后果,向某主动向法院告知其在交警队交纳了事故保证金,愿意用保证金抵偿赔偿金,执行人员去交警队提取事故保证金,将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该案系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纠纷,交通事故大多是因意外发生的,肇事人一般都没有主观恶意,但有的因双方当事人经济困难,导致案件难以执行。对于此类案件,执行法院通过反复做工作,告之其拒不履行义务将承担的严重后果,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后往往愿意配合法院,将案件执行到位。

    案例九:申请执行人戈某某与被执行人慈利县象市镇鑫茂煤矿劳动争议案。

      【案情摘要】戈某某1986年在慈利县象市镇向家溪煤矿(镇办企业)务工时,因矿井顶板脱落致残。1999年1月30日慈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慈利县向家溪煤矿一次性赔偿戈某某伤残补助费、抚恤金17520元;慈利县向家溪煤矿自1999年1月起至戈某某死亡时止每月给付戈某某伤残抚恤金105元。判决生效后,慈利县向家溪煤矿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该案一直未执行到位。后慈利县向家溪煤矿改制承包给毕某某,更名为慈利县象市镇鑫茂煤矿。2015年慈利县象市镇鑫茂煤矿依据国家相关政策予以关闭,国家给付相应奖补金,煤矿承包人主动拿出25万元给慈利县象市镇政府用于偿还该矿遗留债务问题。戈某某找象市镇政府协商未果,遂向慈利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象市镇政府退回了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法院以象市镇政府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为由,拟对其进行处罚,象市镇政府主动和申请执行人戈某某协商,一次性赔偿戈某某3.5万元,其余损失戈某某自愿放弃,至此,长达十余年的老案得以执结。

    【典型意义】该案时间跨度长达十几年,被执行人被关闭时作为企业主管部门的镇政府不但未积极处理煤矿的遗留债务问题,反而退回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迫于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主动履行了协助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实现。

    案例十: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辰溪县城郊乡方竹湾煤矿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辰溪县城郊乡方竹湾煤矿偿还陈某某借款345万元。陈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7月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被政策性关停后,会有中央、省、市三级配套煤矿关停奖补资金陆续到位。执行法院于2015年7月7日向辰溪县财产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月,辰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派人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称被执行人关停前还有61万元煤矿工人工资未支付以及15万元社保资金未缴清,请法院在执行中优先考虑工人工资和社保金,并出具了相关证据。执行法院对证据材料进行核查后,认为被执行人拖欠工资和社保金的情况属实,应优先支付。并积极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沟通,取得申请执行人理解后,于2015年10月同意将工人工资和社保金从辰溪县财产局偿债准备金专户中支付给辰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其发放给18位煤矿工人,并缴清了被执行人拖欠的社保金。2015年11月,该院将剩余的关停奖补资金104万元扣划至法院执行标的款专户,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煤矿工人工资直接关系到工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该案中执行法院开辟绿色通道,坚持特事特办,在对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审查后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和社保金,在依法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了18位煤矿工人的权益得以实现。 来源:湖南高院 责任编辑:曾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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