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首起“全能神”邪教组织案在常德一审宣判

13.05.2015  16:52

(湖南首起“全能神”邪教组织案在常德一审宣判)

(6名邪教成员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4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红网常德5月13日讯(通讯员 吴林芳)5月13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湖南首起“全能神”邪教组织案。被告人唐某、陈某某、段某某、何某、祝某某、高某某等6名邪教成员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4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仅有小学文化的无业人员唐某等6名被告人,于2009年参加“全能神”组织,之后积极宣传“全能神”精神,发展成员,逐步成为组织的骨干人员。2011年11月至2013年11月,仅有小学文化的被告人唐某分别化名“秋珍”、“李欢”,担任“全能神”常德市金厂教会带领和常北小区带领,负责常北小区邪教人员发展和邪教活动的组织、资金发放、任务下达、传播音频制作、工作安排等。他们将信徒分为7人一组,轮流在信徒家中聚会,以所谓学习“教义”、“经文”为幌子交流经验,为新成员“洗脑”。

2013年12月5日,公安民警在武陵区贾家湖社区视频制作点将唐某、陈某某、段某某、何某、祝某某、高某某抓获归案,并从该制作点和唐某等人家中查获用于传播“全能神”的“上面的讲道交通”、“揭露解剖大红龙的谬论与恶性”等书籍163本(册)、手抄或非手抄全能神资料121份(张)、“生命进入交通讲道”光盘33张、电脑5台及传单等大量用于传播“全能神”的书籍、光盘、传单等物品。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陈某某、段某某、何某、祝某某、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其行为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陈某某、段某某、何某、祝某某、高某某伍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为此,依法判处唐某、陈某某、段某某、何某、祝某某、高某某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至4年。6名被告均当庭表示认罪,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