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尘埃落定

24.06.2015  13:04

  浏阳人喻德强购买三无产品给钢材除锈,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排到池塘,造成周围环境污染严重。湖南日报记者6月23日从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由该院提起公诉的、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我省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正式尘埃落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处喻德强犯污染环境罪,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4年5月,长沙县黄兴镇光达村村民胡先生发现自家水井出现异样。胡先生顺藤摸瓜找出“祸首”——自家水井附近的一口废弃池塘,池塘内水体呈现被污染症状。而池塘旁边就是喻德强经营的钢材除锈加工作坊。黄兴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赶到该无名作坊内查看,并现场扣押了2桶抛光剂。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扣押的抛光剂液体中检出硫酸成分。经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该池塘内地表水已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经调查,该无名作坊位于长沙县黄兴镇光达村,负责人为浏阳人喻德强。2014年2月16日,喻德强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从广东一无名厂家购得含硫酸类抛光剂、酸洗液共1700余公斤至该作坊。作坊通过抛光剂浸泡酸洗方式进行除锈作业,除锈完成后的清洗污水未经过任何处理,即通过PVC管直接排放到作坊外的池塘。至2014年4月23日,喻德强先后两次排放了半池污水。

  今年1月5日,一审法院认为喻德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此,喻德强提出上诉。二审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发后喻德强在公安机关传唤前已在相关人员陪同下来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结合喻德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悔罪表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予以改判,维持一审对喻德强的定罪部分,即仍判处污染环境罪,但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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