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组织部长不得与书记同籍 不分管政府工作
湖南:组织部长不得与书记同籍 不得担任项目建设负责人
湖南新闻网消息 据新华网报道,组织部长一般不得与同级党委书记同籍贯,不得直接分管政府工作,不得担任各类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人。湖南省委组织部日前就市县党委组织部长队伍建设制定若干新规,力图进一步提高组织工作科学化水平。
湖南省委组织部此前专题调研显示,市县组织部长队伍存在职责定位不清晰、恪守公道不到位、工作精力不集中等主要问题。一些组织部长兼职过多、分管工作过多,牵扯了精力。在干部选任中,一些组织部长对处理人情风、关系网常感到压力大。
湖南省委组织部根据中组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专题调研和湖南实际,制定了《关于从严加强市县党委组织部长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文件名用‘规定’不用‘意见’,主要是为了多写‘干货’,避免内容大而全,确保开门见山、简明扼要。”湖南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说。
这一规定从明确组织部长选任标准和条件、任职回避和交流有关规定、聚焦主责主业要求,到提出加强教育培训、述职评议考核、日常管理监督、支持指导力度的措施,再到明确不胜任现职的情形,均从严提出要求。
《若干规定》提出,组织部长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一般不得与同级党委书记为同一籍贯(出生地、成长地);不得直接分管政府工作,不得担任各类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人,一般不兼任其他部门或机构主要负责人;凡在德的方面评价不高、或廉政方面存疑、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一律不能担任组织部长。
此外,这一规定还专门列出了不胜任组织部长职务需及时调整的“负面清单”,包括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造成严重后果;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本地选人用人出现重大失误产生恶劣影响;解决本地选人用人突出问题上回避矛盾、不敢担当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