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印发《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12.02.2018  19:21

2月7日省政府印发《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全省有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本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方案》指出,试点总体要求,在试点地区复制推广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成熟做法,着力解决“先照后证”后市场主体办证难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明确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表,对116项行政审批事项(详见附表,其中国务院或部门已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不再纳入试点方案)改革审批方式和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高效。进一步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方式和措施,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方案》明确,改革方式为试点园区根据实际情况,从国务院确定的116项行政许可事项中选取部分事项,分别采取以下管理方式:一是取消审批。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二是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适合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备案管理。根据规定的备案条件,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政府部门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三是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当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四是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或改为备案,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办理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推进标准化管理和网上办理,以最大程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五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方案》要求,要科学制定改革试点方案。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探索完善监管措施。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梳理明确办事依据、材料、程序和时限,研究优化办事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办法,逐项明确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形成监管文件,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实行并联审批的,审批部门、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都要负起监管责任。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从对市场主体的审批监管转变为合规监管,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打造综合监管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率,积极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加快推进信息共享。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等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探索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各试点园区要提前完成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工作,尽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 要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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