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重颁

26.01.2017  22:33

  为进一步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新修订的《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下称新预案)已正式施行。2012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下称原预案)同时废止。

  根据2016年3月10日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我省减灾委部分成员单位机构改革职能调整,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确保省级预案和国家预案紧密、科学衔接,特对原预案进行了修订。

  新《预案》基本框架分“总则、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灾害信息管理、灾害预警响应、省级应急响应、灾害救助与恢复重建、应急保障、附则”8个部分,将灾情信息管理作为独立章节,与国家预案保持一致,并新增了“信息发布”内容;同时补充了适用范围,即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新预案对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进行了调整,新增了省委宣传部等6个部门为成员单位,并对省农委等涉及政府机构改革的单位名称进行了更新,原广铁集团怀化办事处因并入长沙办事处不再保留。调整更新后的成员单位数量为31个;同时,保留析预案设定的Ⅳ、Ⅲ、Ⅱ、Ⅰ等四个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但调整了启动条件。

  按照国家减灾委、民政部要求,各省在国家预案修订颁布后应及时启动省级预案修订工作,市、县两级也应省级预案修订颁布后应及时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重颁工作,以确保从国家到地方各级预案有序衔接,切实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