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纪委负责人:抓好“关键少数” 引领“最大多数”
相关链接: 湖南出台规定 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在金融活动中谋私利
——湖南省纪委负责人就印发《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的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红网长沙2月8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彭双林)近日,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是省委、省政府结合新的形势任务和实践要求,立足于反腐倡廉工作需要,着眼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采取的主要措施。
2月8日,湖南省纪委负责人接受时刻新闻记者专访,就《规定》起草和实施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提问。
问:请您谈谈《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 《规定》的制定出台有三个方面的背景:一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等相关制度规定”,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领导干部家风建设和规范配偶子女从业行为作出了规定。制定《规定》是省委在新形势下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是进行巡视整改的现实需要。2016年5月,中央巡视组对湖南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时明确指出,湖南一些涉及领导干部切身利益的问题没有真正整改。其中指出了领导干部亲属子女经商办企业谋利等问题。省委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纪委会同财政、金融部门拿出意见”。
三是对群众关切问题的回应。一段时间以来,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子女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的现象比较突出,严重影响党的形象。我省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审查过程中,先后查处了数起省管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或子女在信贷、保险、股票等金融业务中谋取私利的问题。由于这类问题有一定的隐蔽性,有必要完善相关制度,形成防腐机制和问责机制,从体制、机制上堵塞漏洞。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的起草过程。
答: 2016年12月初,针对领导干部中存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资金大进大出等各种金融业务中获取私利现象,省纪委迅速落实省委领导“设置底线、红线,完善制度,建立预防腐败机制和问责机制”的要求,组织召开了省财政厅、国资委、法制办、金融办及湖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调研座谈会,研究制定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思路框架。会后,即牵头组织对28家省属国有企业及部分金融机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了专题调研,通过调研,发现问题、提示警醒、研究对策、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起草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先后三次召开座谈会,并向省直相关单位征求书面意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了反复修改。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问:请问《规定》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 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突出问题导向。《规定》主要针对近年来反映比较突出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
二是突出“关键少数”。把领导干部即全省厅级副职以上的领导干部和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作为规范的对象,严格要求。目的是通过抓好“关键少数”,以上率下,引领“最大多数”。
三是突出务实管用。《规定》对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领导干部管理的区域、单位和业务范围承揽金融活动作出了禁止性的新规定。考虑到金融活动的形式多,范围广,廉政风险集中,《规定》尽量涵盖各种主要金融业态,对金融活动作出了清晰界定。
四是突出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应当采取的报告、回避、公示、集体决策和责任追究五项监督管理措施,强调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问:请问《规定》对领导干部在哪些方面作出了明确规范?
答: 《规定》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范:一是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单位和业务范围内承揽金融业务,且不得获取相关的薪酬、奖励或者其他私利。这一条既是对领导干部的要求,也是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金融机构的从业限制。
二是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在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活动,领导干部应当事前主动在领导班子内部报告并实行公务回避。作出这一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利益冲突。
三是领导干部之间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金融活动提供便利。防止领导干部相互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搞权权交易。
问: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请问如何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
答: 一是强化日常监督。抓好《规定》的学习、教育和宣传,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督促领导干部自觉遵照执行,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二是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保证《规定》各项监督措施落到实处。三是严格执行纪律,坚决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并运用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形成震慑,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