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级防汛冲锋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实施
23.03.2018 12:22
本文来源: 水利厅
近日,省防办联合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印发《湖南省省级防汛冲锋舟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对省级防汛冲锋舟代储单位管理职责、调用程序予以明确。该《办法》共四章二十条。
《办法》指出,省级防汛冲锋舟是指由省财政安排资金,由省防办负责购置,由省军区系统(或其他部队)单位、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以及有关仓库(以下简称“代储单位”)储备和管理的用于防汛抢险救灾的冲锋舟。
《办法》明确了省级防汛冲锋舟管理原则,即:定点存放、专人保管、专账登记、专物专用。《办法》对省级防汛冲锋舟的直接管理单位和协管单位的职责分别进行了明确。其中,省军区系统(或其他部队)、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和有关仓库作为直接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做好冲锋舟的日常管理、培训操作手、报送防汛冲锋舟使用与管理情况、提出维修或报废方案等;市(州)、县(市区)防办作为本级代储的省级防汛冲锋舟协管单位,主要职责是配合做好防汛冲锋舟的监督和管理、每年对本级代储的防汛冲锋舟进行两次检查、向上一级防办报送防汛冲锋舟使用与管理信息、对代储单位提出的维修和报废方案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
《办法》明确了“先本地本级,再上一级”的调用原则,即:优先使用本地本级资源,不足再申请调用上一级的资源。《办法》明确,跨县级行政区划调用省级防汛冲锋舟,由市防指向省防指提出申请,经省防指批准同意后,向代储单位下达调度令;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电话申报,后补手续。《办法》明确,调运发生的费用,代储单位可先行垫付,后由调用单位结算;调出的省级防汛冲锋舟出现毁损的,由调用单位负责维修或重新购置后返还。《办法》还对省级防汛冲锋舟的训练或演练调用进行了明确。
湖南水利二维码
本文来源: 水利厅
23.03.2018 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