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审批办法》的通知

14.11.2014  11:03
        HNPR-2014-07005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湘公消〔2014〕96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临时资质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各市州公安消防支队: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4〕122号)和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44号)的要求,总队制定了《湖南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4年7月21日                                                                                                                                                                                                                                                                                                                                                                                                                                                                     承办单位: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监督管理处   承办人:曹俊           湖南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审批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临时资质条件 第三章  执业范围 第四章  临时资质许可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审批,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4〕122号)和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4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有效期暂定至2016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延续。 第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审批实行专家评审和集体议案制度。 第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临时资质,其临时替代补充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应经省公安消防总队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合格。 报名参加省公安消防总队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的人员,其报考条件不应低于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第六条   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临时资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正式资质。   第二章  临时资质条件 第七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总数六人以上,其中技术负责人应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或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 (四)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已取得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成绩的操作人员总数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之日前已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或者消防安全检测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十人以上,其中技术负责人应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或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 (五)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已取得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成绩的操作人员总数十人以上;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已从事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或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八人以上,其中技术负责人应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或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 (四)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之日前已从事消防安全评估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总数十二人以上,其中技术负责人应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或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两项临时资质的,应分别满足各自单项临时资质所有条件。 具备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执业范围 第十三条  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筑的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临时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第十四条  临时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 第十五条  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各种类型的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临时二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第四章  临时资质许可 第十六条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等质量管理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临时一级资质的,还应提交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相关消防技术服务的主要业绩清单、项目合同、相关记录、报告及此前由省公安消防总队颁发的资质证明文件。申请临时一级、二级资质的,还应提交其技术负责人的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申请材料复印件均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申请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临时一级资质申请时间截止至2014年10月31日。 第十七条  省公安消防总队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省公安消防总队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并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专家评审应当成立专家组,其人员组成及评审程序按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结束后,省公安消防总队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十日内由总队负责人组织集体议案,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总队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告知申请人。 对拟颁发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一级资质证书的,省公安消防总队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专家评审和集体议案,并将审查意见以及申请材料报公安部消防局复核。 第二十条  审批后决定予以许可的,省公安消防总队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系指消防工程专业及附录中所指专业。 第二十二条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应当配备的仪器、设备、设施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中对应的正式资质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其执业要求、法律责任与相应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同,并依法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原由省公安消防总队颁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电气防火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明文件自行废止。未取得临时资质的,上述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明文件的有效期截止至2014年10月31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附录 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专业划分 专业名称(98版) 旧专业名称(98年前)
工学类相关专业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子信息工程 通信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电气技术(部分)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 光源与照明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子工程 应用电子技术 信息工程 广播电视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 电子与信息技术 公共安全图像技术 通信工程 计算机通信 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软件 软件工程
建筑学 城市规划 土木工程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建筑学 城市规划 城镇建设(部分) 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部分) 矿井建设 建筑工程 城镇建设(部分) 交通土建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安全工程 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 化工工艺 工业分析 化学工程与工艺
管理学类 相关专业 管理科学 工业工程 工程管理 管理科学 系统工程(部分) 工业工程 管理工程(部分) 涉外建筑工程营造与管理 国际工程管理
注:表中“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人口、居民身份证及出入境办证情况表2016年9月-2017年8月
  户籍人口居民身份证及出入证办证情况表: Upload/2017/09/201709201128485290.公安厅
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分市州情况表2016年9月-2017年8月
  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分市州情况表: Upload/2017/09/201709201150579530.公安厅
湘潭:雨湖警方破获一起诈骗他人财物案
    近日,雨湖警方成功破获一起诈骗他人财物案,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