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将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区分

06.02.2016  09:38

  湖南新闻网消息 据湖南日报报道,今后,我省将不再有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之分,常住户口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立户、分户、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入登记、迁出及注销登记、变更更正等户口登记管理作出详尽规定。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可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当新生儿(含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降临到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其户口登记将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在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根据《办法》,新生儿出生后,其监护人或户主应在1个月内,申报出生登记。

  其中,在国内出生的新生儿,申报户口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新生儿系非婚生育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其监护人凭申领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办法》还对在国外、香港、澳门、台湾出生的新生儿落户我省所需材料作出规定,当新生儿父母民族成分不相同的,还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确认新生儿民族成分申请书。

  ●放宽长株潭三市迁移落户

  《办法》中对迁入登记的形式,除了夫妻一方投靠、未成年人投靠、离婚后返回原迁出地等,还分别对城区人口不足50万的地级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以及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大城市、城区人口超过300万的城市落户,提出了具体迁入条件和所需申报材料。在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城镇落户条件将户口由农村迁往城镇,要求返回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可凭其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另外,户口在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在三市任一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可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该市市辖区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私自收养的无户口人员可办理户口补登

  根据《办法》,当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补登。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报户口补登。

  而对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而私自收养的无户口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了采集其DNA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内进行比对、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公告期满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后,办理户口补登,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上。如因社会福利机构不愿接收等原因不便登记在该机构集体户上的,也可以登记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集体户上,或者登记在抚养人家庭户上,家庭关系应登记为非亲属关系,其中属农村地区的须经当地村组同意。

  ●八种理由可变更姓名

  另外,《办法》还规定了可申请姓名变更的八种理由,包括变更姓氏为随父姓或母姓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或其他扶养人姓的;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对于公民因实施变性手术等原因造成性别变化的,凭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本人户口身份证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性别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