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21.03.2017  01:02

2016年底,中央出台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举国上下吹响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集结号。湖南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由于现行法律、政策等制度性约束,在推进改革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亟待明确的问题,需要重点研究解决。如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笔者认为应重点把握好六个方面问题。

1.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范围    涵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全部资产,包括各类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2.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点    湖南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区分不同地区的资产状况、成员构成和发展阶段,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大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重点要通过“确权赋能”,加强土地制度改革,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慎重稳妥地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农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同时加强集体财务管理;长沙、株洲、湘潭等部分经济较发达地区可通过股份量化,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建立现代经营管理制度,使农民按股分享集体经营收益。

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组织载体    以现有农村集体所有制关系为基础,按照集体产权归属和会计核算单位,分别在组、村、乡(镇)三级开展改革。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应在村民自治组织范围内进行改革;已经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并完成撤村建居的地方,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改革;已经进行村组合并的地方,应分别在合并前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改革。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应在坚持尊重历史、权利义务对等、标准一致、程序公开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对集体积累作出的贡献以及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等条件的基础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民主决定。此外,还要妥善处理好特殊群体的成员身份界定问题,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在条件允许下,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进行解决。

5.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设置与权能    集体股的去留问题是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设置的难点。股权设置应以个人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开程序自主决定。集体经济组织还可以探索设置募集股、风险责任股等其他股权类型。赋予集体资产股权更加充分的权能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应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通过开展改革试点,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重点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及退出的范围、程序和方式,探索贷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时集体资产股份作为抵押物变现的具体途径,探索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但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如何继承集体资产股份等内容。

6.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   要根据不同的产权性质和流转范围,确定市场建立地点和服务范围,各县市区要依托现有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建立符合当地实情的综合性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无需单独另建。交易市场建设应参照《湖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要求,重点健全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品种,完善运行机制,保证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最终实现集体产权流转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