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费)征收管理权限下放若干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费)征管,经研究,省局制发了《关于明确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费)征收管理权限下放若干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是什么?
我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现主要是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09〕80号)的规定,由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和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管理。因全省地税系统将在10月8日上线运行金税三期工程,现行的征管模式与之不相适应,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重点工程税(费)征收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台本公告。
二、公告明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重新划分征管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的规定,明确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应税劳务发生地所在的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费)日常征收管理,提供纳税服务,承担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工作。
(二)明确征管权限划分后涉及的相关问题。公告明确了登记与申报纳税(费)等相关问题。其中关于工会经费的征收问题,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27号)规定办理,不得随意扩大核定征收范围;明确征管权限下放后,各项税(费)入库级次保持不变;为避免多头检查和稽查,减轻纳税人负担,对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收的稽查,明确统一由省地税局稽查局协调安排;同时明确了其它具体操作相关问题。
(三)关于施行时间的问题。由于金税三期工程定于10月8日在全省正式上线运行,9月25日原大集中系统停止使用,开始数据迁移和初始化工作。因此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6月15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关于明确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