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让减刑假释在阳光下进行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文闻
减刑、假释作为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近年来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8月1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省法院自2014年6月1日以来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
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出台新规,纠正“以权赎身”、“花钱买刑”
针对个别地方出现的“有钱人”、“有权人”减刑早、频次高、幅度大和假释比例高的问题,中央政法委于2014年初下发专门的指导意见,要求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公开。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提出了“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即受理案件后一律公示,“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开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裁定书一律上网公开,违法违纪办案一律从严追究责任。并发布《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相关规定。
29786件减刑、假释案件全部上网公示,凸显“阳光司法”
2014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正式实施。
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我省两级法院共办理减刑案件28478件,假释案件1308件。减刑案件中,裁定予以减刑27332件,裁定不予减刑1041件,同意刑罚执行机关撤回减刑建议105件。假释案件中,裁定予以假释1204件,裁定不予假释91件,同意刑罚执行机关撤回假释建议13件。
我省两级法院对受理的29786件减刑、假释案件,全部在立案后5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等材料通过本院官网或官方微博向社会公示。2015年2月13日以后改为统一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公示,凸显了“阳光司法”。
程海波死缓减为无期,李大伦无期减为有期徒刑25年
我省两级法院建立并严格执行原任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报备审查制度。省高院共备案审查该类案件72件,其中减刑56件,假释12件。纠正违规突破法定幅度减刑案件1件,对其中10件原任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还层层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审查并获得同意,实现了对重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的有效监督。
程海波的名字,出现在2014年6月13日省高院公布的减刑公告中。2011年11月25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程海波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此案2012年2月24日交付执行。长沙监狱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以程海波在服刑期间获得减刑奖励分43.3分,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已满,无故意犯罪为由,向省高院提出将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的建议。省高院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审查并获得同意。
李大伦的名字,出现在2014年10月22日省高院公布的减刑公告中。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大伦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2009年11月12日交付执行。省高院于2011年10月9日又作出刑事裁定,将李大伦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长沙监狱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以李大伦在服刑期间获得考核分155.3分,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省高院提出将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的建议。省高院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审查并获得同意。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假释率降为零
我省两级法院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减刑、假释严格控制。
全省两级法院共受理“三类罪犯”减刑案件1063件,裁定不予减刑49件,不予减刑率较其他罪犯高0.9个百分点;对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限缩性调整的333件,调整率较其他罪犯高3.5个百分点。共计392名职务犯罪罪犯获得减刑,减刑率较其他罪犯低11个百分点。假释方面,职务犯罪罪犯的假释率较2013年下降9.1个百分点,不予假释率较其他罪犯高4.7个百分点;金融犯罪罪犯假释率较2013年下降2.7个百分点,不予假释率较其他罪犯高2.5个百分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假释率降为零。
来源:湖南日报 责任编辑:禹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