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因工伤残有望拿更多补偿

26.05.2017  19:13

因工伤残有望拿更多补偿

湖南出台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明确具体补偿标准

华声在线长沙讯 参加了补充工伤保险的职工,如因工致伤致残,除了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还能获得一笔补充工伤保险的补偿金。近日,湖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保监局共同出台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补充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另行参加的补充性工伤保险。这次试点的范围根据我省工伤保险的实际情况,先行试点的统筹地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有一定的结余,近年的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8个月平均支付水平;二是统筹地区制定了实施补充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确保管理规范,制度合理。统筹地区在实施补充工伤保险前,相关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文件应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核准。

关于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补偿标准,文件规定,因工伤残职工,在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基础上,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按照伤残1级至6级和7级至10级分别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20%和10%进行补偿;伤残职工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由补充工伤保险分别一次性支付6万元、4万元和2万元生活护理补偿金。因工死亡职工,其近亲属在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基础上,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前五款规定的情形的,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支付6万元工亡补偿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七款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支付2万元工亡补偿金。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补充工伤保险按照伤残5级至6级和7级至10级分别予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总额的40%和20%。记者李柯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