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塘:报名学游泳锻炼身体 摔成十级伤残获赔偿

03.06.2015  18:39
  湖南法院网讯  为锻炼身体,小赵参加了某游泳馆的游泳培训班,结果第一次跳水就碰成了十级伤残。经法院判决后至今已整整一年,赔偿款仍未到位。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一次性将该笔执行款支付到小赵妈妈卡上。

  2013年7月,小赵的妈妈为让儿子锻炼身体,并给其报名参加了湘潭某游泳馆的游泳培训班。第一次跳水时,站在跳水台上犹豫的小赵便被教练员推了下去。在落水的过程中,小赵的左臂碰到跳台边缘被碰伤。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该游泳馆支付了医疗费用。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赵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因协商未果,小赵的妈妈只好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一审判决由游泳馆支付小赵各项损失共计49638元,不服判的游泳馆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对于此判决结果,游泳馆一直未兑现。小赵妈妈于去年下半年申请了强制执行。最终因担保人李某提供两张银行存单为该案担保,法院决定暂缓执行,今年5月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赔偿义务。遂法院对担保人提供的两笔存单进行了划扣,并由法院先行垫付给了小赵的妈妈。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着担保人的财产。同时,法官温馨提示,各位家长为孩子锻炼身体是好事,但应多与孩子进行沟通,尊重孩子自己的选择,量力而行。 来源: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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