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水鱼跑出被他人打捞 男子恼怒持刀伤人赔钱
24.02.2016 13:0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因为长期下雨池塘涨水,被告蒋某承包的池塘里的鱼跑到原告王某的责任田里。2015年8月17日晚,原告王某在自家责任田里打被告鱼塘里跑出来的鱼,被正在守夜的被告蒋某发现,双方发生争吵,被告蒋某遂拿出一把砍刀,将原告王某的手臂砍成轻微伤。原告王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2天,花医药费3226.48元。因被告不愿意赔偿,原告遂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3226.48元、误工费2565.6元、护理费769.68元、交通费80元、鉴定费603元、伙食补助费36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9165元。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系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被告蒋某砍伤原告王某手臂致轻微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王某在责任田里打被告跑到原告责任田里的鱼,也应承担一定的起因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赔偿医药费3226.48元、误工费2565.6元、护理费769.68元、交通费80元、鉴定费603元、伙食补助费360元,共计7165元,有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由被告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王某各项经济损失5015.5元(7165*70%)。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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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2.2016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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