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审理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案

07.12.2015  19:32
   湖南法院网讯   (梁成文 魏亚雯) 同居不受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及财产分割法院可依法裁判。日前,涟源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依法为当事人双方化解了纠纷,双方心甘情愿地各自抚养一个小孩。

  据了解,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同居,并陆续生下一男一女,同居持续10年之久,双方一直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原告周某诉称,被告王某脾气暴躁,多次对其进行殴打,考虑到双方育有两个小孩,原告一直忍气吞声。  

  2011年被告王某再次殴打原告周某之后,双方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周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个小孩之抚养权,并依法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建造的一栋楼房。

  受理案件之后,承办法官多次走访当地群众及双方当事人家属,通过多次沟通协调,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不懂法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而关于抚养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最终法院判决两人解除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及有利于小孩成长等原则,女儿由原告周某抚养,儿子由被告王某抚养,双方各自负担抚养费;由于庭审过程中原告自动放弃了财产分割,故两人同居期间相关财产归属于被告。 来源:涟源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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