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制定安全生产巡查制度

22.07.2016  23:08

海南省政府近日印发《海南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省安委办将成立巡查组,巡查了解各市县安全生产真实情况,每年巡查部分市县,三年实现“全覆盖”。

巡查工作制度》明确巡查的主要内容为: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要场所开展风险评估,发现隐患和风险,强化危险源管控,及时开展整改工作并消除隐患等情况;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有效开展事故应急指挥和救援,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等情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情况,等等。

巡查组除听取被巡查市县政府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列席相关安全生产会议外,还将受理反映被巡查市县问题的来信、来电等;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暗查暗访或随机抽查。

巡查工作原则上不直接查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督促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整改处理。被巡查市县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省安委会。巡查结果、整改情况和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查处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并将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