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法院宣判首例环境污染犯罪案

16.10.2015  13:33
  湖南法院网讯  租用废弃老屋私自开电镀作坊,电解液渗漏严重污染周围环境。10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这是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因污染环境被追究刑责的案件。

  经查明,2015年3月起,被告人刘某某租用浏阳市荷花街道东环村付家片义学组一栋旧屋,在未经任何审批、未办理任何生产、环保手续的情况下,非法从事电解镀锌作业。因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造成作坊污水外排,污染了周围居民环境。7月10日,浏阳市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对现场进行查处,发现刘某某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含强酸、强碱及锌等重金属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外排。经浏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刘某某所排废水PH值为13.01(国家标准为6-9),总锌含量为543.44mg/L(国家标准为1.5 mg/L),总铬含量28.6 mg/L(国家标准为1 mg/L),其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了周围环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情况下,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考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浏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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