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十大案例

14.03.2017  01:01

 

1 、销售不合格摩托车案。 2016年5月,郴州桂阳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内某公司销售的某品牌正三轮摩托车进行抽查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商品。经查,不合格商品系当事人从河南某机车有限公司购进,货值金额为27200元,已售出1台,获利460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9540元。

2 、销售不合格珠宝案。 2015年8月,湘西自治州工商局依法对辖区内某超市销售的千足金翡翠吊坠、千足金合成宝石戒指进行抽查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商品。经查,不合格商品系当事人从长沙某珠宝店购进,货值金额为10568元,尚未售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并处罚款10800元。

3 、销售无厂名、厂址板材案。 2016年5月,娄底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内某板材仓库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存放的板材无厂名、厂址。经查,该批板材系当事人从山东省临沂市某木业有限公司购进,货值金额197250元,已售出1100张,获利15900元。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4 、销售不合格 GPS 影音导航一体机案。 2016年5月,怀化市工商局依法对辖区内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某品牌车载电子设备进行抽查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商品。经查,不合格商品系当事人从某汽车零件配销中心购进,货值金额19900元,已售出3台,获利3600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没收不合格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9000元。

5 销售不合格 专用冷却液 案。 2016年1月,娄底市工商局依法对辖区内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某品牌专用冷却液进行抽查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商品。经查,不合格商品系当事人从上海某众汽车有限公司购进,货值金额26400元,已售出139瓶,获利3000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0元。

6 销售不合格 电缆 案。 2015年12月,长沙市工商局依法对辖区内某电缆经营部销售的电缆进行抽查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商品。经查,不合格商品系当事人分别从两家线缆有限公司购进,货值金额25200元,已销售完毕,获利2780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6700元。

7 销售不合格塑料管材案。 2016年4月,邵阳市工商局依法对辖区内某经营部销售的塑料管材进行抽查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商品。经查,不合格商品系当事人分别从两家公司购进,货值金额48300元,已全部售出,获利10164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9836元。

8 、销售不合格 高清数字电视机顶盒案。 2016年4月,永州市工商局依法对辖区内某网络有限公司销售的高清数字电视机顶盒进行抽查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商品。经查,不合格商品系当事人分别从两家公司购进,货值金额631500元,均以打包的方式全部售出(包括机顶盒、收视费、网络维护费),无违法所得。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0000元。

9 销售明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商品案。 2016年初,张家界工商局接某品牌企业投诉,称有人销售贵阳某日化厂仿冒生产该企业的洗涤精、洗衣粉产品。经查,仿冒商品当事人委托广东汕头市某公司设计印制商品外包装并自行生产销售。货值金额15000元,获利5335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

10 、销售不合格校服案。 2016年5月,常德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内两所学校库存的校服进行抽查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商品。经查,当事人系从事校服生产销售的专业性经营者,通过学校进行销售,货值金额27500元,获利1430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8570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