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女怀孕疑“生了虫” 洗手间产子扔垃圾桶
16岁少女怀孕疑“生了虫” 洗手间产子扔垃圾桶
广州市南沙区一名16岁的少女小君(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发现腹部时常出现镇痛,怀疑肚子里“生了虫”,于是到医院看病,期间突然内急,上洗手间时竟分娩出一个男婴。惊慌失措之下,她连忙用手纸堵塞新生儿嘴,并将其丢弃在垃圾桶内,致使婴儿死亡。最终,小君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小君的境遇并不是个例,记者昨日从省检察院获悉,2013至2015年间,广东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少女杀婴”案件23件24人,其中未成年少女杀婴案共13件14人。检察官介绍,对社会常识和法律知识的无知是酿成悲剧的主要原因,但这并不能完全归结成是她们自身的过错。
未成年少女
“偷尝禁果”怀孕均被抛弃
“从检察机关的办案实际来看,18岁以下的未成年少女杀婴案多为早恋怀孕且不敢告知他人,成年少女杀婴的动机多因家庭矛盾。”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未检办主任王霞称,近几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涉案未成年少女因早恋怀孕的占未成年少女杀婴案件的92.3%,而被强奸怀孕的只有1件1人。这些未成年少女怀孕后都不敢告诉他人,其中有2人连自己怀孕都不知道,均是在分娩后就将新生儿杀死。
“性道德观教育不到位是未成年少女杀婴案的一个根本原因,在这92.3%的同类案件中,‘偷尝禁果’的未成年少女怀孕后无一例外遭男方抛弃。”如惠州市检察院办理的小娟(案发时17岁)故意杀人一案,小娟早恋怀孕,其男友知道有孕后将其抛弃,最终小娟在生下新生儿的当天将其杀害,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 年,缓刑4年。
都以为孩子是“私人财产”
“青少年性早熟与性道德观的偏差、性知识的匮乏在涉案人员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王霞说,这些少女杀婴案件中,有15.4%的未成年少女怀孕后一直不知道自己怀孕,如广州南沙区的小君案,这种让人“啼笑皆非”的说法在“少女杀婴”案件中所占比例并非少数。
据介绍,近几年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同类案件中,有84.6%的未成年少女在明知自己怀孕的情况下,基于羞耻、惶恐的心理而不敢将情况告诉他人,选择在生下新生儿后将其杀死。如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经办的未成年人小琪(案发时17岁)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小琪辍学务工,后被老乡强奸,事后不敢报案,发现自己怀孕后也不敢声张,最后杀死分娩的新生儿。
更让人心酸的是,所有涉案未成年人在供述中都提到自己事后存在“孩子是自己的,怎么处理是自己的事”等自我安慰的表述,涉案未成年人虽然也会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在伤害新生儿,但几乎没有一个人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严重犯罪。
成年少女
近半因家庭不和实施杀婴
相对于未成年少女,成年少女杀婴的原因较为多样,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杀婴的5件5人,占成年少女杀婴案件比例的50%;18至19岁间因早恋怀孕,不敢告诉他人,分娩后将新生儿杀死的4件4人,占此类案件比例的40%;因精神疾病而杀婴的1件1人,占案件比例10%。
涉案成年少女大多缺乏社会经验,思想不成熟,除有上述未成年少女的犯罪成因之后,还存在家庭矛盾、产后精神疾病的因素。综合分析,有45.4%的涉案成年少女系因分娩后家庭不和谐,或因家庭困难、自身性格特点使然实施了杀婴行为。如潮州市检察院经办的小芳(案发时19岁)故意杀人案,小芳未婚先孕,男女双方不和,其犯罪当日企图自杀,并将自己对生活的不满迁怒孩子,遂将不满一周岁的孩子杀害,最终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
经验借鉴
设立专门机构关爱未婚妈妈
检察机关表示,预防胜于打击、一般预防胜于特殊预防,与其亡羊补牢,不如防患未然。“少女杀婴”案件的发生是一个社会问题,对于该问题的预防与疏导自然应该通过综合社会管理体系来解决。在深入推广性教育、完善相关法制教育工作的同时,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体系尤为关键。
据介绍,为解决这一社会问题,香港采取了名为“母亲的抉择”的挽救怀孕少女行动,专门为未婚怀孕女子提供服务机构,提供及推广的服务包括帮助未婚女子及其家庭解决因怀孕所带来的种种问题,照顾等待家庭领养的幼儿及儿童。为选择堕胎的女孩提供帮助,为愿意生下孩子的少女提供暂时生存的地方;孩子生下后,母亲可以决定自己带孩子,或委托这个机构将孩子送养;被送养的孩子亲生父母和养父母基本资料被保存在这里,他们互不知情,等到孩子长到18岁后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要了解自己亲生父母情况。
温暖的行动能够产生正能量。接受过服务的少女对这里有特殊的感情,往往成为这里的捐助者或义工,每年在这里聚会,分享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