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法院:案例分析喜获最高院奖励

25.01.2017  21:40
  近日,从最高院传来喜讯,泸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许湘杰所作的《杨海辉申请执行孙卫红、向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案——公积金能否作为个人财产强制执行的认定 》的案例分析获得最高院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三等奖。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孙某、向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泸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审结,经判决,孙某应当偿还杨某借款50000元,向某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文书生效后,孙某、向某未履行生效文书判决,杨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孙某下落不明,查询其银行账户、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其并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也无车辆。当执行陷入困境时,案件承办人仔细阅读案件,看到生效判决文书中有一个细节忽略掉了,杨某在诉讼中称,孙某在借款时候自愿以其住房公积金作为抵押,并向法院提供了孙某的住房公积金存折。这样就表明被执行人孙某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的存款是作为借款担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

  于是,案件承办人奔赴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查实,孙某住房管理中心有公积金余额有48616.3余元。虽然不能够偿还全部债务,但对于50000元的数额,这已经是收获极大的了。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工作,是这一道防线上的最后一环。解决执行难,不仅仅需要勇气,更需要运筹帷幄决胜于千里之外的智慧和一丝不苟的细心。 来源:泸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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