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检察:适用“轻案快办”程序 案件用时7日获宣判

10.05.2018  23:02
  湘检网讯(通讯员  张海涛 谭华钰)5月10日,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经泸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是泸溪县人民检察院适用“轻案快办”程序办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件,也是湘西自治州首例因适用该程序宣判的案件。该案从检察院受理、提起公诉到法院开庭宣判仅用时7个工作日。      庭审现场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经审查查明:2018年1月15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其家中一楼堂屋内先后三次容留郑某甲、符某甲(未成年人)、符某乙(未成年人)、陈某某、郑某乙五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主动到泸溪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2018年5月2日,该院公诉部门收到泸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査起诉的王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的证据材料,承办检察官张海涛结合案件情况,迅速决定启动“轻案快办”程序,及时复核案件事实及证据,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向其告知该案符合“轻案快办”适用条件,征得其同意后由其签署具结书。仅用3个工作日向泸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启动“轻案快办”程序之前,泸溪县检察院认真学习领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环节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并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在确保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下,双方就如何加快案件办理及简化庭审程序等方面进行交流,达成共识。

     法检两院相关领导在进行沟通   此次“轻案快办”程序的适用既充分尊重和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缩短了办案周期,提升了办案效率,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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