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依法惩处危险驾驶 维护平安交通促和谐

29.02.2016  12:19
   泸溪县人民法院   (王霞 马啸) 近期,泸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危险驾驶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31日晚11时许,被告人邓某醉酒后驾驶湘UN1***号奥迪牌越野车行至泸溪县白沙镇光彩路东方红旅馆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飚下码头,将码头下建设路长乐宾馆旁的路灯杆撞断,造成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经围观群众报警,泸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邓某抓获,并将邓某带至泸溪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泸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邓某血样送至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邓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62.04mg/100ml。经泸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邓某对其撞坏的路灯杆进行了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了道路安全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并造成了公共财产的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所撞坏的公共设施进行赔偿,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邓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警示早已深入人心,可是有那么一些人却偏偏要以身试法,心存侥幸心理。一直以来,泸溪法院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努力提高普通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对于危险驾驶案件严格依法公开审理,营造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的强大声势,扩大其社会影响,引导泸溪县域全民共建交通安全。 来源:泸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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