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一村民扰乱办案秩序被拘留

07.09.2015  13:06
  湖南法院网讯  8月26日,因上访人李某某携带三个儿子及其老母亲滞留泸溪县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24小时,经多次劝阻不肯离去,严重扰乱了法院的工作秩序,阻碍了司法人员履行职务,8月27日上午,泸溪法院决定依法对上访人李某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2013年4月28日,向某某夫妻雇佣本案受害人杨某某与其去吉首购车,当天下午提车沿G319国道返回,行驶至泸溪县谭溪镇下都村路段时发生坠车事故,造成杨某某(系上访人李某某之夫)与驾驶人死亡。李某某等人于2013年7月1日向泸溪法院提起诉讼,泸溪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进行了判决。李某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了上诉。该案经过二审后,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泸溪法院重审,泸溪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予以立案。在案件重审过程中,因需对涉案车辆进行重新鉴定,该案依法中止审理。目前该案处于鉴定程序中。

  泸溪法院从初审到重审李某某多次进京上访,以此威胁法院作有利于她的判决,并于2015年8月26日上午9时左右,带着其三个未成年的小孩及其老母亲一起到泸溪法院院长办公室反映案件情况,要求泸溪法院不同意被告某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并以其在一审时提交的检验报告书为依据马上判决。因李某某的要求有悖于法律规定,泸溪法院予以拒绝。考虑到李某某的情况确实困难,泸溪法院希望能够通过做思想工作将其劝回,院长带领两名副院长及多名干警对其进行好言规劝,通宵达旦做工作,但李某某始终不愿离开,并坚持自己的无理要求。为了防止这种非理性的干扰事件持续下去,27日上午9时,泸溪法院组织干警果断将当事人李某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维护了法院审判机关的办案秩序。 来源:泸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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