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买下法院拍卖房屋 进屋后却发现连窗户都没了
红网时刻5月18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骆一歌) 湘潭市民戴女士通过司法拍卖,得到了位于岳塘区霞光中路的一处房产。因为原房主称暂未租到房,戴女士给了对方一些宽限的时间。“因为原房主一直暂住着,所以我一直没来看房。”5月11日,得知原房主搬走,戴女士来到房屋内查看,眼前的一幕,让她“惊呆了”:防盗门被卸走,防盗窗不翼而飞,房内堆满了杂物,“里面全部被毁容了”。
谁该对这件事负责?记者从岳塘区法院获悉,法院已经联系了原房主,双方同意今天来法院进行协商。
这处房产是2月20日戴女士从网上竞拍得来的。记者登录淘宝网上该条房屋拍卖页面显示,此房的建筑面积为117.39平米。评估价为43.1408万元,起拍价为34.51264万元,增加幅度2000元。戴女士最终以34.51264万元拍下这处房产。
成功拍下房子之后,戴女士陆续交齐了房款,并将其过户。5月11日下午,这是付款后戴女士第一次见到自己的房子。
进入房屋内后发现,“里面全部毁容了!”房门外的门框处有明显痕迹,这里原先是一扇防盗门,此时也被卸走;房屋内的地上堆了衣物以及类似于水管电线之类的杂物,一片狼藉;防盗窗更是不翼而飞……
为何屋子内的防盗门和窗户会不翼而飞?戴女士从法院执行人员处获悉,原房主称是“被收废品的人弄走的。”这个说法遭到了戴女士的质疑,她认为只有原来的房主才有钥匙,收废品的不可能进屋。
17日下午,记者多次联系房屋原来主人,对方一直未接听电话。
根据该房的成交确认书显示,该处房产的处置单位是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5月17日,潇湘晨报记者联系上了岳塘区法院的贺法官,戴女士发现房屋异常后第一时间联系了法院。贺法官称,不能确定原房主究竟是哪一天搬走的,事后房主称愿意出200元“清洁费”给房屋打扫卫生,但是被戴女士拒绝。目前法院方正在与原房主联系,对方同意于今日去岳塘区法院进行相关事宜的协商。
律师说法
不能撤销竞买行为但可追究侵权责任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认为,当房产已经过户,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除非出现根本违约(无法过户,无法交付房产等房屋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内容),一般情况是不能解除合同、撤销竞买行为的。
在交接过程中,法院作为拍卖委托方应当有保障房产与拍卖时一致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如果因原房东等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房屋在交接过程中受损,买受人还可以依法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