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法院多措并举创新行政审判工作 破解“民告官”困境
破解“民告官”困境
——我省法院多措并举创新行政审判工作
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禹爱民
被人们称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一直广受公众关注,如何打破行政审判困境也一度困扰着法院。近年来,全省法院通过转变行政审判理念,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审判管理,推进行政改革,有效发挥了行政审判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为提升行政审判司法公信力、推动依法行政和打造法治湖南升级版作出了积极贡献。自2015年5月1日实施立案登记制起至2016年12月31日,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72476件,审执结66216件,结案率91.36%;涉及34个行政执法部门、27种具体行政行为。
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两年来,全省法院严格执行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起诉实行立案登记,努力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同时,通过发放诉讼须知、加强诉讼指导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着力解决当事人“不知告”、“不会告”问题。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在案件管辖、举证责任、调查取证、申请再审和强制执行等方面的规定,有效发挥保障和监督的双重作用,确保行政相对人真正享有与行政机关平等的诉讼地位。自2013年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全省有836起案件因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审判而被二审和再审改判。
为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行政案件中涉及征收拆迁、房产登记、城乡规划、环境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赔偿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政案件,加大审判力度,及时稳妥处理,此类案件占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13.36%。
2016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23.62%
为解决“告官不见官”问题,全省法院通过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例外情形、定期通报应诉情况、适时向行政监察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等形式,督促行政机关落实“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由2014年的12.07%、2015年的14.9%,上升至2016年的23.62%。在唐慧诉永州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任红缤诉长沙海关关税征收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与此同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对行政主体不具有执法资格或行政行为明显没有依据的,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措施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判决撤销并视情况责令重作或确认违法;对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令其限期履行;对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其给付;对被告不依法履行行政协议的,判决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定不准执行;对被告的行为违法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判令给予赔偿。两年多来,行政机关实际败诉案件8126件,占一审审结案件的23.07%。
定期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
针对个案审理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综合性、预警性信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主动延伸行政审判职能。全省法院定期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通报行政审判工作及行政机关败诉情况,推动行政机关规范公权力行使。应邀参与重大决策的法律咨询,对有重大社会影响、敏感性和政策性强的案件,及时与行政机关沟通交流。2013年以来,全省法院发出司法建议1102份,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318份,行政机关对司法建议的反馈率达到54.63%。
面对迅猛增长的案件数,全省法院迎难而上,积极创新行政审判机制,通过整合审判资源,应对审判压力。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第二庭,专门审查行政再审申请案件。47个中级、基层法院增设土地房屋征收审判庭(行政二庭)或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与执行机构。为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全省法院大力推行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健全完善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制度,对部分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指导郴州市和永州市部分基层法院开展试点,集中审理辖区一审行政案件,积极推进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探索跨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相关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