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法院周刊》:国家赔偿为国家权力划定法律藩篱
http://www.efaw.cn 2015-04-02 12:23 来源:法制周报-湖南法制新闻网
国家赔偿为国家权力划定法律藩篱
湖南高院副院长建议建立国家赔偿善后工作联动机制
访谈对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翔
对话背景:
今年1月30日,赔偿请求人欧阳佳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锦旗,对该院依法作出赔偿表示感谢。
去年2014年12月31日,娄底中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由娄星区人民法院赔偿请求人欧阳佳人身自由赔偿金366660.63元,同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2009年12月,娄星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欧阳佳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欧阳佳提起上诉。2010年6月,娄底中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娄星区法院改判欧阳佳有期徒刑八年。欧阳佳又上诉至娄底中院。去年7月14日,娄底中院宣告欧阳佳无罪,当庭释放。此时,案件已历时5年、历经4次审理,欧阳佳被羁押1827天。2014年10月,欧阳佳向娄底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和欧阳佳一样,许多当事人因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家赔偿法》获得国家赔偿。20年来,湖南全省法院年审结国家赔偿案件数量从1995年的75件,增加到2014年的164件。近10年来,经法院决定,全省各级司法机关共依法向被侵权人支付赔偿金3932.65万元,这表明法院坚守法律,对冤错案坚决予以平反和赔偿,体现了法院的责任担当,更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正义,重塑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兑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承诺
记者:国家越来越注重人权的司法保障,您认为国家赔偿应当在人权保障中发挥怎样的作用?
杨翔: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国家赔偿法》是一部重要的人权司法保障法。国家赔偿要勇于兑现依法治国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承诺,要敢于为国家权力划定法律藩篱,把“权利救济”的理念作为首要宗旨,切实依法维护公民自由、健康、生命、精神和财产权利,恢复社会公平正义,重塑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实行法定赔偿和有限赔偿原则
记者:您认为现行《国家赔偿法》能为公民提供怎样的救济和保障?
杨翔:现行《国家赔偿法》实行法定赔偿和有限赔偿的原则,分为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3个部分。公民权利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职权遭受侵害,可根据法律的规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目前,受害人只能就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遭受的直接损害提出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应建立国家赔偿联动机制
记者:您认为现阶段制约国家赔偿工作发展的困难和问题有哪些?
杨翔:当前,越来越多的国家机关开始认可和重视国家赔偿工作,主动告知受害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不少宣告无罪案件还实现了与国家赔偿的无缝衔接。
但国家赔偿“受理难”问题仍然存在,不少应当进入国家赔偿程序的案件没有真正、全面纳入法律轨道,法外赔偿、超额赔偿等隐性、不规范赔偿的现象时有发生。
国家赔偿不是揭国家机关的短,而是帮助国家机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官民”矛盾,调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防止受害人遭受二次伤害,修复受损的执法和司法公信力。因此,国家机关需进一步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处理好国家赔偿纠纷,离不开赔偿义务机关的支持。
就被侵权人而言,尤其是刑事冤错案受害人,虽获得了国家赔偿,但真正回归社会还有一定时间。请求人想恢复到权利受侵害前的社会生活状态,仍需党委、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国家赔偿工作应当在党委领导下,加快构建各司法机关以及政府法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多部门参加的国家赔偿善后工作联动机制,实现被侵权人赔偿、救助的多元化。
本报特约记者 曾妍 刘渊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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