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14.03.2016  20:09

湖南法院加强消费者权益  

司法保护工作情况新闻发会

 

省法院审委会委员、新闻发言人、新闻信息网络处处长   李宇先

2016 3 14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是一个国家经济文明和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消费模式不断转型升级,消费者权益纠纷日益增多,涉及领域越来越广,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 最后一道防线 ,近几年来,全省法院认真履行审判职能,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严厉打击消费领域犯罪行为,全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审结了一大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响强烈的消费者权益案件,为保障和服务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近三年来全省法院涉消费者权益案件审理情况及部分典型案例向各位记者朋友通报如下:

一、严厉打击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刑事犯罪

2013 年以来,湖南法院突出打击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犯罪,继续保持依法从严惩处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三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结侵害消费者权益犯罪案件 477 件,判处罪犯 953 人,其中判处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72 人。在审结的 477 件侵害消费者权益犯罪案件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 221 件,占比 46.33%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案件 120 件,占比 25.16%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 75 件,占比 15.72%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 52 件,占比 10.9%

从近几年全省法院审理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犯罪案件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涉案伪劣商品种类繁多,危害严重。从人们生活必须的食品、药品到一般生活用品,从重要的工农业生产资料到一些高科技的电子产品,都有伪劣商品鱼目混珠,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二是共同犯罪案件比例较高。侵害消费者权益犯罪案件主要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此类案件往往涉及生产、仓储、营销、运输等各个环节,需要多人相互配合才能完成,在长期的共同犯罪中非常容易形成比较稳定的共同犯罪团伙。三是犯罪比较隐蔽,证据确定及数额认定存在一定困难。犯罪分子为掩人耳目,逃避打击,往往把制售地点隐藏在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隐蔽地点,采取 小作坊式 生产,生产、销售记录没有准确记载,大部分案件只能根据现场查获的未销售伪劣商品的情况认定,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量刑以及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追缴。

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省法院认真履行职责,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特别是涉及面广、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非法使用 瘦肉精 等犯罪依法从严惩处,严格缓免刑的适用。在依法判处自由刑的同时,注重财产刑的适用,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和条件。如刘宝平、刘航飞等人生产、销售假的保健品 百草圣根 根乐宝 百年肾丹 一案,被告人刘宝平、刘航飞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三年六个月,分别判处罚金四十五万元、四十六万元。对依法适用缓刑的,一般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从事与制售商品有关的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犯罪,规范农资生产销售秩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在审理侵害消费者权益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关人员或企业,可能涉及行政违法但未收到行政处罚的,特别是发现相关监管机构在监管方式或制度方面存在隐患或漏洞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完善监管方式和制度,杜绝侵害消费者权益犯罪案件的发生。

二、依法化解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纠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服务领域的延伸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方面的维权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展,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 2013 2015 年,全省法院共审理各类消费者维权案件 19036 件,涉案争议标的总额 10.87 亿元。在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湖南法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促进市场经济秩序良性运转和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完善,收到了良好效果。

一是严格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尤其是贯彻好公益诉讼、保护人身权益、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退一赔三、保底赔偿、赔一罚二、精神损害赔偿等新制度,正确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经营者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商品没有质量问题,或者损害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正确划分商品的 瑕疵 缺陷 的法律界限,确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严格贯彻上述规定,不仅排除了消费者解决耐用商品等争议的举证障碍,方便了消费者维权,而且从实体上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让故意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把维护消费者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二是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消费者是弱势群体,也是假冒伪劣商品的受害者。湖南法院设身处地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减少他们不必要的诉讼负担。在诉讼案件多发地开展巡回审判,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审理,最大限度减少消费者的诉累。衡阳市南岳区法院、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法院在景点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专门的巡回审判点,就地调处各种旅游纠纷,并为游客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针对多数消费者维权案件争议标的额较小、案情简单的特点,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同时努力提高效率。对于消费者提起的小额诉讼,充分运用简易程序,速裁速决,依法实行一审终审,以最快速度实现消费者权益。

三是加大消费维权案件的调解力度。 全省各级法院高度重视消费者维权案件的调解工作,力争以最快捷、最利于当事人接受、最便于执行兑现的方式,调处消费者维权纠纷。法院受理消费维权纠纷后,遵循调解优先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对群体性消费维权案件,启动三级联动调解制度,即案件宏观调解工作由主管院领导及庭长部署、审判长负责,合议庭全部参与,三级互相配合的调解机制,大大提高了案件的调解率和争议的处置效率,使消费维权纠纷得到及时高效解决的同时,有力地维护了消费市场的秩序和经济社会的稳定。

四是加强消费维权案件的司法公开力度。对 于不涉及商业秘密和消费者隐私的案件,通过庭审网络视频直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庭审旁听等方式,对审判过程进行全程公开。判决作出后,及时通过裁判文书网向社会公开,及时向社会通报消费维权案件信息。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力度,组织法院干警到城市社区、商场和农村集市等进行法律宣传,通过以案释法向群众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帮广大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和维权技能,引导消费者合法理性维权。

 

五是完善与其他消费者维权机构的合作协调机制。 我省法院不断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相互对接,建立消费维权诉调对接机制,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积极将消费纠纷化解在案件之外。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消费维权案件,建议当事人到消费者协会或工商局先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纠纷,能当面处理的尽量当面处理,不能当面处理的,由法院通过最快程序进行司法确认,减少当事人诉累。对于疑难复杂且涉及专业知识的案件,及时进行专业咨询或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参加庭审,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审理。

责任编辑:邱杨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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