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湖区法院公开宣判湘潭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件
04.02.2015 18:10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4年4月25日,熊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金某某,由金某某负责联系倾倒废水的地点。2014年4月26日至5月5日,金某某伙同其他人分别在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寒婆塘一山坡土坑及寒婆塘附近的生活垃圾临时存放点倾倒约15车44桶工业废水,共计44吨。经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废水PH值为12.74,含苯4.147mg/l。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此案污染环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主动来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自首,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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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2015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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