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倾心调解 交通事故赔偿得妥处
09.03.2015 20:05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4年1月4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邹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的女式摩托车,从道县县城方向路段开往道县四马桥镇方向路段行驶,在四马桥镇农合站路段时,与行走在路上的原告吴某相刮撞,造成原告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邹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吴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当天被送往道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7天后好转出院。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另查明,被告邹某已经支付原告医药费、住院费等费用11954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司法原则,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主审法官认真、细致的调解下,原告吴某、被告邹某终于达成了“一、被告邹某自愿一次性给付原告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济损失费一共贰万元整(20000元),原告吴某自愿放弃其他所有诉讼请求;二、原告吴某自愿谅解被告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过错。”的调解协议,双方的矛盾得以彻底化解,达到最佳的社会效果。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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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2015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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