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依法打击毒品犯罪工作情况

23.06.2016  16:43

    再过三天就是第29个国际禁毒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一年以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将公布10起典型案例。其中5起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类犯罪案例,3起系引诱、教唆、欺骗、容留他人吸毒类案例, 2起系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犯罪案例。这些情况及案例,既全面反映了全省当前毒品犯罪面临的形势,又充分反映了人民法院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的重点及坚定决心,目的是让全社会深刻认识毒品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增强拒毒、防毒、禁毒的意识和紧迫感。
      一、一年来全省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5年7月以来,全省法院继续毫不动摇地坚持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认真履行刑事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的作用,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6781件,同比增长11.47%;判决毒品犯罪分子7689人,同比增长10.44%,其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406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412人。2015年全年,全省法院审结了各类毒品犯罪案件7011件,同比增长32.48%;判决毒品犯罪分子8011人,同比增长27.72%;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1362人,同比上升12.01%。其中省法院审结了各类毒品犯罪案件254件938人,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375人。为配合禁毒专项行动,全省法院集中力量对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审判,该判处重刑的依法判处重刑,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遏制了毒品犯罪的高发多发势头,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近年来,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始终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全省法院始终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重刑,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决保持了很高的核准率。同时,全省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更好地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教育、改造大多数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二、全省毒品犯罪的新特点
      近年来,全省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数、判处毒品犯罪分子人数均持续增长,案件数从2009年的2357件增至2015年的7011件,判处犯罪分子人数从2009年的3387人增至2015年的8011人。毒品犯罪案件数、判决毒品犯罪分子人数均持续快速增长,毒品犯罪严峻形势可见一斑。从审判情况看,近年来我省毒品犯罪呈现以下几个新的特点:
      一是容留吸毒犯罪持续高发。 继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在毒品犯罪案件数中的比重从2009年的0.51%上升到2014年的22.18%之后,2015年全省法院审结容留吸毒犯罪案件2331件,同比增长83.54%;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比重为33.25%,同比增长11个百分点。容留吸毒的地点常见的是在自己家里、租住房、宾馆等。
      二是未成年人涉毒违法犯罪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据初步统计数据,全省未成年人涉毒犯罪人数从2009年38人上升为2015年的61人,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未成年人正处在生理、心理的发育期,辨别是非能力不强,自我控制力弱,受到不良影响后易形成对毒品,特别是对新类型合成毒品的错误认知,有的甚至认为其不是毒品,从而吸毒乃至走上毒品犯罪道路。
      三是毒品引发的次生危害不断增大。 近年来,为获取吸毒所需的资金而实施抢劫等犯罪,以及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频频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今天即将公布的典型案例有两件属于吸毒后产生幻觉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徐岳峰购买了毒品冰毒后在家中吸食,之后产生幻觉,认为有人威胁他和女儿,遂持刀在其居住的家属区捅刺路人,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被告人肖胜长期吸毒,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发现其言行不太正常,于是要求肖胜到交警大队做酒精含量测试。肖胜因吸毒导致精神障碍而持弹簧刀将一名交警捅刺数刀致死,将一名协警杀成轻伤。这两起案件在当地均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安全感。
      四是新型合成毒品案件所占比例迅速上升。 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在涉案毒品中的比例逐年下降,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的比例迅速上升。合成毒品案件占毒品案件总数的比例从2009年的36.57%上升到2015年的70.16%。合成毒品犯罪案件数在毒品犯罪案件数中的比例增长迅速,已经占据毒品犯罪的过半份额。
      五是再犯罪人员、累犯比例较高。 在毒品犯罪分子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有犯罪前科甚至是累犯、毒品再犯,一些犯罪分子受到惩处后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毒品犯罪。2009年至2015年,全省毒品犯罪案件中再犯罪人员在涉毒犯罪人中的比重从4.96%上升至16.07%, 累犯在涉毒犯罪人中的比重从2.24%上升到2015年的8.06%,均呈逐年上升趋势。
      三、突出重点,坚持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
      针对我省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和上述特点,2015年至今,全省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并突出打击重点。在犯罪类型方面,依法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以及因吸毒引发的暴力犯罪。2015年,对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1239名被告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刑率26.1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近19个百分点;对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2250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实刑率90.11%。对吸毒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均依法严惩,今天发布的徐岳峰故意杀人案及肖胜故意杀人案,省法院对徐岳峰、肖胜均判处死刑,并被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执行了死刑。在重点打击对象方面,坚持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对指使、教唆未成年人涉毒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理。如今天公布的孙静贩卖毒品案、欧阳佳明教唆他人吸毒案中,尽管二人均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法院均依法对教唆未成年贩毒、吸毒的孙静、欧阳佳明予以从重处罚。在刑罚手段方面,依法追缴毒品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充分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严格限制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一年来,毒品犯罪被告人缓刑适用仅为3.84%,低于全部刑事案件被告人缓刑率约25个百分点。在打击新类型毒品犯罪方面,通过召开专门会议、开展专项调研、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毒品犯罪的审判规范化建设,确保依法、准确惩处新类型毒品犯罪。
      四、加强指导,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
      为掌握毒品犯罪案件新的形势和问题,研究改进提高毒品案件办理质量的途径,省法院加强了对毒品案件的指导,不定期由院领导带队分赴各市州就毒品案件办案质量进行讲评,研究改进提高案件办理质量的途径。多次派队分赴各市州进行调研,重点开展了毒品案件证据问题调研及毒品死刑适用数量标准的调研,形成了有关调研成果,以统一、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工作。专门举办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培训班,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办理毒品案件的水平。在做好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以宣传禁毒法规为中心,以审判活动为依托,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宣传阵地,通过公开审判、组织旁听、庭审直播、以案说法、报道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教育警示群众尤其是青少年增强拒毒、防毒意识。突出禁毒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推动禁毒宣传进入社区、学校和农村,重点抓好对青少年、外来务工人员等的禁毒宣传教育。一年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展禁毒宣传300余场次,宣传报道典型案件100余件,营造了禁毒人民战争的浓厚氛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受国际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我省禁毒工作的总体形势依然较为严峻,全省仍将处于毒品问题加速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多发期、毒品治理集中攻坚期。全省法院将坚定不移地执行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加大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力度,确保禁毒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谢谢大家!
      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的严重犯罪典型案例
      目  录
      1、张建林、莫坤等8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运输多种类型毒品,数量大)
      2、陈卫、刘舟贩卖毒品案(同居双方共同实施毒品犯罪,涉毒数量大且均系毒品再犯)
      3、肖胜故意杀人案(吸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杀害处警的公安民警,罪行极其严重)
      4、徐岳峰故意杀人案(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持刀杀死一人,杀伤二人)
      5、孙静、刘某某贩卖毒品案(指使未成年人以网络为媒介,利用快递邮寄的方式贩毒)
      6、欧阳佳明教唆他人吸毒案(缓刑考验期内不知悔改,教唆未成年人多次吸毒)
      7、孙文、田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吸毒人员之间互相容留对方吸毒)
      8、程祖华容留他人吸毒案(多次在家中容留多人吸毒)
      9、张万举、周绪刚制造毒品案(分工配合,共同制造毒品数量大)
      10、周太山、蔡金飞、孟伟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运输多种新型毒品)
      案例1:
      张建林、莫坤等8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 贩卖、运输多种毒品,数量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建林,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198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5年3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0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10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
      被告人莫坤,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9月14日刑满释放。
2013年8月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张建林从被告人莫坤等人处购进毒品后向被告人苏栋梁、吴长安、方志勇等人贩卖,共计贩出甲基苯丙胺(冰毒)9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50粒。缴获甲基苯丙胺3619.2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2.77%,缴获甲基苯丙胺片剂81.62克及大麻9.2克。被告人莫坤从广东购进甲基苯丙胺3232.52克运输至湖南长沙贩卖给被告人张建林,均被缴获,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2.77%。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建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数量大。被告人莫坤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从广东运输至湖南长沙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张建林出资购毒、为主销售、指使他人贩毒,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莫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张建林、莫坤判处并核准死刑。其他被告人被判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罪犯张建林、莫坤已于2016年3月4日被执行死刑。

      案例2:
      陈卫、刘舟贩卖毒品案
      —— 同居双方共同实施毒品犯罪,涉毒数量大且均系毒品再犯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卫,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0年9月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3月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舟,女,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1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陈卫、刘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多年,并生育了一个孩子,二人在深圳打工期间开始吸食毒品,并都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2013年4月初的一天,陈卫驾车将在深圳购得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带回湘乡市刘舟的父亲家中藏匿。2013年4月中下旬,陈卫先后两次安排刘舟从存放的毒品中分出共计196克甲基苯丙胺予以贩卖。2013年5月3日,公安机关在刘舟的父亲家中查获了剩余的甲基苯丙胺1255.76克。2013年6月18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福田抓获陈卫、刘舟时,从二人的租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共282克。陈卫共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733.76克,刘舟共计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196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陈卫、刘舟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陈卫、刘舟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陈卫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刘舟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陈卫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及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刘舟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陈卫的死刑判决。
      罪犯陈卫已于2015年5月20日被执行死刑。
      案例3:
      肖胜故意杀人案
      —— 吸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杀害处警的公安民警,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胜,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湖南省武冈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2008年7月25日因吸毒被湖南省武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肖胜于2007年开始吸食毒品成瘾。2008年7月25日,肖胜因吸食毒品被湖南省武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3年10月底至11月初,肖胜与他人多次吸食毒品。2013年11月9日14时许,肖胜驾车与他人的车辆发生碰撞。接到报警后,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杨明洪与协警周翔赶到事故现场处理。经现场勘查和询问,杨明洪、周翔发现肖胜全身打颤,精神兴奋,有“毒驾”或“酒驾”的嫌疑,于是杨明洪决定将肇事车辆拖离,将肖胜带回交警大队调查处理。肖胜用一把折叠式弹簧刀乘人不备朝杨明洪胸部多次捅刺,致杨明洪死亡,周翔被肖胜刺成轻伤。随后,周翔与周围群众将肖胜制服。公安机关提取了肖胜的尿样进行毒品检测,结果成阳性。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法院认为,肖胜吸毒驾车肇事后,对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肖胜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肖胜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肖胜已于2016年2月3日被执行死刑。
      案例4:
      徐岳峰故意杀人案
      ——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持刀杀死一人,致伤二人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岳峰,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
      2012年7月18日下午,被告人徐岳峰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在家中吸食后,产生幻觉,认为有人威胁他和女儿。当天21时许,徐岳峰从家中拿起一把长约40厘米的木柄单刃刀来到小区门口,见一辆轿车因堵车正停在门口,徐岳峰对坐在车后排的被害人谈笑的右手臂砍了一刀,致谈笑轻伤,司机见状迅速开车离开。随后,徐岳峰冲向站在小区门口的被害人杨毅果,持刀对杨毅果腹部捅了一刀,致杨毅果失血性休克死亡。徐岳峰持刀继续往马路上跑,与被害人冷建光擦身而过后,从冷建光身后朝冷建光左肩部砍了一刀,致冷建光轻伤。徐岳峰随后逃往一条小巷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徐岳峰吸食毒品后无故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徐岳峰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当予以严惩。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徐岳峰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徐岳峰已于2016年3月19日被执行死刑。
      案例5:
      孙静、刘某某贩卖毒品案
      ——指使未成年人以网络为媒介,利用快递邮寄的方式贩毒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静,女,199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
      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间,被告人孙静从上线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再以百度贴吧及QQ群为载体,联系毒品买家。买家将毒资打到孙静的银行卡后,孙静再将冰毒藏在玩具里,通过发送快递的方式,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全国二十几个省市的吸毒人员。孙静发送的快递共计200余件,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100克,获得毒资人民币55万余元。其中2014年2月中下旬,孙静邀请刘某某(未满十八周岁)一同居住,为刘某某提供免费食宿及部分费用,要刘某某为其发送快递。刘某某在明知快递中装有冰毒的情况下,仍帮助孙静发送快递。同时,刘某某还协助孙静管理用于贩卖毒品的QQ群。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被告人孙静、刘某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法院认为,孙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111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刘某某多次协助孙静将装有冰毒的快递交给快递公司快递员发往全国各地,刘某某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孙静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孙静明知刘某某未满十八周岁,仍利用刘某某发送装有冰毒的快递,依法应当对孙静从重处罚。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刘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孙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6:
      欧阳佳明教唆他人吸毒案
      ——缓刑考验期内不知悔改,教唆未成年人多次吸毒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欧阳佳明,男,199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2014年6月1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2月17日至2015年3月17日,欧阳佳明在缓刑考验期内,先后4次在自家房内或附近酒店房间内教唆未成年人欧某通过熏烤的方式吸食海洛因。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欧阳佳明多次教唆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上诉人欧阳佳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合并执行。上诉人欧阳佳明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吸毒,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以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欧阳佳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案例7:
      孙文、田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吸毒人员之间互相容留对方吸毒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文,男,199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6日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8年10月12日出生,土家族,无业。
      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孙文在租房内先后7次容留田某某(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田某某在自己家中先后3次容留孙文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5年11月15日,田某某经亲属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同年12月,孙文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侦破其他刑事案件线索。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被告人孙文、田某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文、田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租房或自己家里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孙文归案后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但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田某某在案发时已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田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同时,田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孙文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同时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田某某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8:
      程祖华容留他人吸毒案
      ——多次在家中容留多人吸毒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程祖华,男,土家族,1993年9月6日出生,无业。
2015年8月,田某平、田某明、姚某宇、舒某耀等人从网吧通宵上网后,就结伴或单独来到程祖华家中吸食冰毒。在一个月内,程祖华在家中的卧室容留他人吸毒8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祖华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程祖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程祖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案例9:
      张万举、周绪刚制造毒品案
      ——分工配合,共同制造毒品数量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万举,男,1967年6月3日出生,苗族,农民。
      被告人周绪刚,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土家族,无业。
      张万举和周绪刚是同村村民,相互熟悉。2013年张万举在广州学习到了甲基苯丙胺(冰毒)的制造方法,周绪刚获悉张万举会制造毒品后找张万举共谋制造毒品牟利。经商议,二人决定由周绪刚出资并联系毒品销售,张万举负责技术并联系购入制毒设备和原料,在周绪刚位于湖南省桑植县的家中共同制造毒品。2014年5月,由周绪刚出资,张万举通过电话联系购买了制毒设备和制毒原材料。2014年6月11日,张万举、周绪刚开始共同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6月13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将正在制造甲基苯丙胺的张万举、周绪刚抓获,当场查获10000毫升容量的烧瓶一个,内装有净重5.903千克的液体,经鉴定,该液体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6.1%;查获1000毫升容量烧瓶一个,内装有净重0.977千克的液体,经鉴定,该液体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3.2%;另查获塑料壶二个,其内装有含苯基丙酮成分(属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液体共计重8.701千克。现场还查获了其他制毒工具及原材料。
      (二)裁判理由
      本案由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万举、周绪刚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购入大量制毒设备及大量制毒原材料,共同制造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和苯基丙酮等易制毒化学品,张万举、周绪刚的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且制造毒品数量大。在共同制造毒品的犯罪中,张万举、周绪刚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万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制造毒品罪判处张万举、周绪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10:
      周太山、蔡金飞、孟伟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多种合成毒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太山,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蔡金飞,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09年8月1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孟伟,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2013年3月18日,周太山指使陈春华(已判刑)将毒品从广东省东莞市运输至湖南省宁乡县与周敏交易。次日,陈春华与周敏在宁乡县玉潭镇完成毒品交易后准备去银行转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90.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周太山在宁乡县玉潭镇以每克8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孟伟50克甲基苯丙胺,周太山收取毒资4000元。同年10月的一天,孟伟在宁乡县城郊乡新康安置区贩卖给周亮少许冰毒和麻古,孟伟收取毒资100元。2014年9月,彭双双(另案处理)先后两次向周太山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20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00粒,大麻2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俗称“开心粉”)25克,周太山收取彭双双购毒款共计115000元。同年10月初,彭双双再次向周太山购买毒品。周太山在广东省东莞市以每克30元的价格从蔡金飞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并由蔡金飞将毒品运输至湖南省宁乡县。同年10月7日,蔡金飞携带甲基苯丙胺租乘他人的小车来到湖南省宁乡县与周太山准备交易时,公安机关将周太山、蔡金飞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蔡金飞乘坐的小车内查获含量为77.4%的甲基苯丙胺598.8克。同日,公安机关在周太山的配合下将被告人孟伟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孟伟驾驶的汽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7.6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6克。
      (二)裁判理由
      本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周太山、蔡金飞、孟伟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太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太山、蔡金飞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大麻等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数量大。被告人孟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数量大。在周太山与他人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周太山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周太山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孟伟,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太山多次贩卖毒品,且贩卖毒品数量大。鉴于周太山有立功表现,且有未遂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据此,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周太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蔡金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孟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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