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最新修改 放宽网上公开募捐限制

10.03.2016  12:26

  中新社北京3月9日电 (记者 马德林 郭金超)9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慈善法草案对互联网公开募捐作出最新规定。草案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上述规定意味着,最新公布的该法草案放宽了对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的限制。在此前的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稿中曾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其中,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也可以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取消“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限制。

  互联网公开募捐属于草案规定的公开募捐方式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对草案作说明时表示,慈善募捐涉及慈善财产的筹集和运用,需要加以规范。根据草案,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李建国称,草案重点对公开募捐作了规范。

  根据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需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李建国称,草案在现行有关规定基础上适当扩大公开募捐的主体范围,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其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根据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公开募捐,民政部门可对其处以一万元(人民币)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但基于慈善目的,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关于定向募捐,李建国称,这类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