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法治国家对话第十七届法律研讨会在常德举行
5月8日上午,以“面向效率与公正的现代破产法律制度”为主题的中德法治国家对话第十七届法律研讨会在常德举行。会前,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家毫,省委副书记、省长许达哲在长沙会见了与会代表,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德国联邦司法和消费者保护部部长海科·马斯出席研讨会并讲话。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主持研讨会,省领导陈向群、向力力,德国驻华使馆副馆长、公使艾睿赋等出席上述活动。
杜家毫在会见中对中德法治国家对话第十七届法律研讨会在湘举办表示祝贺,感谢国务院法制办长期以来给予湖南改革发展的大力支持。他说,湖南历来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在历届省委、省政府打下的良好基础上,湖南近年来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通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法治保障。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希望通过此次研讨会的举办,进一步加强中德交流,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助推法治湖南建设,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以研讨会为平台,不断深化湖南与德国在经贸、文化、旅游、环保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宋大涵在研讨会上说,1986年,中国第一部《企业破产法(试行)》出台,主要规范国有企业破产的条件和程序。经过二十年的实践,2007年开始施行《企业破产法》首次将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纳入破产法的调整范围,确立了中国市场退出机制的制度框架,对保障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研究总结司法实践需要的基础上,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是对现行破产法的重要补充。今年是中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施行10周年,我们需要根据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充分借鉴、吸纳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深入调查研究中国实际,不断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为市场主体提供更为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海科·马斯说,过去几年,德国和欧盟也在讨论破产法的相关问题,鼓励经济困难的企业尽早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从而获得第二次发展机会。虽然中德两国背景不同,但相信通过对话,交流彼此经验,共同探讨企业重整原则、司法机关的角色等问题,可以更好地完善立法,进而促进两国经济社会发展。
中德法治国家对话机制建立于2000年,开创了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文化传统的国家在法治建设方面平等对话、友好对话的先例。本届研讨会为期两天,来自中德两国100多位立法工作者、行政官员、法官、律师和专家学者,将围绕“企业破产重整的基本问题”“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破产程序中的参与方及其角色”三个专题进行深入交流和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