弼时法庭巡回审理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24.10.2017 16:00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7年2月,被告廖某驾驶小型客车沿107国道由北往南行驶时,因操作不当,撞倒由东向西步行横过国道的原告,造成原告任某受伤。该事故经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意向认定书,认定被告廖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以上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任某送往医院治疗。治疗期间,被告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已垫付1万元医疗费用。原告任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廖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28911元。
原告年近七旬,家庭困难,已申请政府生计扶助。法院减免其诉讼费用,并在2017年3月先予执行保险公司5万元,让原告的医疗费用有所保障。法官查明事实,讲明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双方基本达成调解意向。
第二场由弼时法庭庭长审理。2016年4月,被告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从黄柏镇神顶村由西往东斜穿国道时,与由南往北正常行驶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被送往汨罗市中医院治疗,后汨罗市交警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负主责。2016年11月,原告出院后,汨罗市交警队委托岳阳正义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垫付了部分医药费用。为后续赔偿事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49287元。双方就赔偿明细中的护理费、误工费有所争议,但经过法官的释法析理,各自静下心来与法官交流想法并等候判决。 来源:汨罗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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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2017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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