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法庭审结首例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12.10.2015  17:41
  湖南法院网讯  10月9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南山法庭作出判决宣告被申请人何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据悉,这也是该院派出法庭审结的首例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年过七旬的何某,于2013年7月份突发脑溢血,导致大脑无意识,半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经岳阳市云溪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何某患脑出血,呈昏迷状,不可逆转,丧失行为能力。申请人何某某系何某的女儿,为筹款治疗父亲何某疾病需处分父亲名下的房产,在其征得何某其他子女意见后,于2015年9月16日向云溪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定何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

  南山法庭承办法官立即启动特别程序,在认真审查何某的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目前的精神状况及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后,快速作出判决,宣告何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女儿何某某为监护人。 来源: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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