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远赴监狱开庭 成功调解离婚纠纷

17.04.2015  19:40
  湖南法院网讯  丈夫因罪获刑,妻子起诉离婚。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法官远赴岳阳某监狱开庭审理,最终原、被告和平分手。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互有好感,两人感情迅速升温。2001年,两人的爱情修成正果,双方正式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2002年两人生育一女儿。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吸毒史,但被告向原告发誓其已戒毒,且今后远离毒品,努力做个好丈夫。可是好景不长,被告又控制不住自己,在毒友的引诱下,又吸上了毒品。因家庭经济困难,没有钱购买昂贵的毒品,被告铤而走险,以贩养吸,走了贩卖毒品的犯罪道路, 2007年王某因贩卖毒品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被判刑入狱后,原告靠打工养家糊口。在外打工期间,原告因难以承受金钱上的压力和感情上的折磨,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在监狱服刑,原告往返监狱多次,精力耗费了,金钱付出了,人也憔悴了,但是离婚依然没有结果。万般无奈之下,原告选择向法院诉请离婚,法院受理后,决定赴被告服刑的岳阳某监狱开庭。

  法官通过多方联系,辗转数百公里,上午十点钟在监狱里临时布置的审判庭开庭。开庭过程中,被告站立一旁,一言不发。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审判人员首先对被告从精神上予以慰藉,安抚被告情绪,接着释法阐理,告诉被告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的几种情形,并将庭前收集的类似案例一个一个罗列起来,摆在被告面前,进一步将双方离婚的理由讲明白、讲透彻;最后从情理上入手,将原告一人独挑家庭责任的艰辛有理有据地娓娓道来。在法律严苛的规制面前、在原告有情有理的诉求面前,被告也动情起来,同意离婚。在法官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一是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二是原、被告婚生女儿由原告刘某抚养至18周岁,被告可随时探望;三是原、被告双方对其他事项无争议。

  调解后,在场的监狱管理人员对调解非常认可,他们意味深长地说:“服刑人员心理情绪波动很大,一般都是判决,很难调解结案,你们这个调解方案可行,双方都能接受,对夫妻两人都有好处。” 来源: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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