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调解 助患绝症农民工拿回工资
25.01.2015 10:0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孙某某于2012年9月至11月在被告承包的南县某酒店从事刷木工工作 ,总工价为20000元,被告于2013年12月支付了8000元,尚欠12000元,并出具欠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后因原告身患“直肠癌”,急需手术治疗费用,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仍未予偿还,原告遂诉至南县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急需手术费治疗,如果走程序出具判决书,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最好是双方能在庭前调解达成协议,以便原告及早拿到钱。为此法官多次联系被告,耐心细致地和被告进行沟通。最终被告同意于2015年1月25日前偿还原告的工资款12000元,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几天后,孙某某及时拿到了自己的工资款。 来源: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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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1.2015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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