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公正司法化纠纷 当事人赠锦旗表谢意
30.06.2015 19:4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来,罗某看中了桃江县城某时代广场一层的一处面积为48.51平方米的门面房,便与小舅子彭某某共同出资并向银行贷款,于2011年底与桃江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购买了该门面。双方就交房日期、违约金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因为该门面系旧房,后墙需要进行改造,经罗某二人要求,该房地产公司负责人于2012年底(交房前)作出书面承诺进行相应的改造等内容。之后,该房地产公司却一直未履行承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改造,酿成纠纷。罗某二人便诉至桃江县人民法院,提出该公司向其退还因不能进行房屋改造所多付的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等要求。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当时的承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是无效的协议,且无法实施,其承诺无法实现不是其原因造成,公司没有违约,不存在违约金等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后,对房屋进行改造作出书面承诺,可视为合同的补充,但承诺改造房屋不能实现,双方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为部分有效,承诺改造部分无效。部分无效责任在被告,现无法完全履行合同,造成房屋在价格和价值上造成损失,被告应予以退还。由于承诺内容违法,为无效的,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等请示,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桃江某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益阳中院。
受理该案后,中院合议庭成员仔细查阅案卷材料,深入吃透了案情,承办法官黄和平主审该案,他认为要真正有效解决纠纷、尽可能让双方均感受到公平正义,还是要组织双方坐下来进行调解。经过法官们三番五次劝解与辨理析法,近日,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兑现执行完毕。
罗某与小舅子二人一心想着要感谢黄法官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化解与房地产公司矛盾过程中所付出的辛勤劳动,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来源: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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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2015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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