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公正司法化纠纷 当事人赠锦旗表谢意

30.06.2015  19:44
  湖南法院网讯 “我们农村人挣几个钱不容易,谢谢黄法官帮我们挽回了损失”。6月30日上午八点不到,当事人罗某就端着锦旗来到了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黄和平的办公室,感激地说道。

  原来,罗某看中了桃江县城某时代广场一层的一处面积为48.51平方米的门面房,便与小舅子彭某某共同出资并向银行贷款,于2011年底与桃江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购买了该门面。双方就交房日期、违约金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因为该门面系旧房,后墙需要进行改造,经罗某二人要求,该房地产公司负责人于2012年底(交房前)作出书面承诺进行相应的改造等内容。之后,该房地产公司却一直未履行承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改造,酿成纠纷。罗某二人便诉至桃江县人民法院,提出该公司向其退还因不能进行房屋改造所多付的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等要求。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当时的承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是无效的协议,且无法实施,其承诺无法实现不是其原因造成,公司没有违约,不存在违约金等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后,对房屋进行改造作出书面承诺,可视为合同的补充,但承诺改造房屋不能实现,双方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为部分有效,承诺改造部分无效。部分无效责任在被告,现无法完全履行合同,造成房屋在价格和价值上造成损失,被告应予以退还。由于承诺内容违法,为无效的,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等请示,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桃江某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益阳中院。

   受理该案后,中院合议庭成员仔细查阅案卷材料,深入吃透了案情,承办法官黄和平主审该案,他认为要真正有效解决纠纷、尽可能让双方均感受到公平正义,还是要组织双方坐下来进行调解。经过法官们三番五次劝解与辨理析法,近日,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兑现执行完毕。

   罗某与小舅子二人一心想着要感谢黄法官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化解与房地产公司矛盾过程中所付出的辛勤劳动,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来源: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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