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法律与道德的碰撞和融合

16.10.2014  15:05

      ( 2014-10-15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学院 
      法律不是万能的,在法律不完善或者缺失的情况下,道德应该成为我们内心的价值判断标准。法律和道德相互碰撞和融合是内在的规律,而核心应该落在社会个体的自律、自觉和对德行的遵从。
      欧阳韶勇    陈毅清
      《论语·为政》中记载:“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表明,刑政固然有治理国家的功效,但却无法使社会大众获得善良;一个安定有序的国家必然将法律与道德并重,只重其一难成气候。
      实际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早已是人类历史发展史中老生常谈的话题。法律在与其他事物交融与碰撞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对人类的法制建设和社会和谐有着重要影响。在法律还没有产生之前,人们依靠社会习俗、习惯来规范行为。法律是建立在社会道德的基础上而发展起来的,故二者的产生有母子衍生的关系。在当今的社会状态下,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的关系基本不会改变。孟子曾经说“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其原因就在于此。
      道德是人们内心的行为准则,通过人们的内在意识影响人们的行为,需要人们自觉自愿地遵守,不具强制性。而法律是社会强制性的规范准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施行于社会的行为规范。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本身应当具有善的意旨,是人们应当遵守的起码价值标准。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区分原则,日本十九世纪末旧派刑法学家泷川幸辰曾有过论述:“在社会价值标准的考量中,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那部分就是法律;依靠个人的内心期待实现的那部分就是道德。”这是一句极其简单的话,并不难理解,但它却向我们昭示一个深刻的道理:国家治理过分强调刚性规制,社会就会变得死气沉沉,也容易产生来自底层的反抗;而过分专注于柔性指引又会使治理国家的方案难以落实,使整个社会丧失合理的预期,最终也将很难获得进步,因此,刚柔相济才是最好的选择。所以,法律与道德不能分道扬镳,更不能相互对立,而应当相互补充、浑然交融。
      法律与道德向来是相互合作的。我国古代儒学家就特别注重德的作用,强调礼法并治。孔子主张德治,“以政为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这一思想为几千年的封建王朝所采纳,证明了其强大的生命力。秦王朝只重视“治政以法”,焚书坑儒,虽大统于一时,但终归迫使老百姓揭竿而起。历史已经很明了地向主政者发出警示:在强调法的重要性的同时,德也同样不能忽视。
      在当今商品经济的大潮下,我们似乎只重视法律的作用,而越来越忽视道德的存在。依法治国作为社会的主流意识的思路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人是法律的制定者,必定有所不足,这是人的认识局限性使然。道德可以弥补法律之不足,其作用应引起人们重视。市场化的浪潮下,人们的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越来越明显,社会存在一种道德漏洞和缺失,与社会的发展极不相称,这时候就需要法律在一定的道德领域施以合理的规制。
      当然,法律与道德的碰撞并不意味着二者的相互排斥,却恰恰可以看做是二者交融过程中的磨合和借鉴。如果把法律看做是武者,把道德看做是文人,则二者之间的微妙关系有如和珅和纪晓岚一样:和珅再怎么强势有时候也需要纪晓岚的不温不火式微调和,纪晓岚再怎么足智多谋有时候也需要和珅的果敢强硬适度平衡。法律和道德只有相互补充,才能真正描绘出社会治理的绝佳蓝图。
      法律不是万能的,在法律不完善或者缺失的情况下,道德应该成为我们内心的价值判断标准。法律和道德相互碰撞和融合是内在的规律,而核心应该落在社会个体的自律、自觉和对德行的遵从。
      链接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41015/Articel10007GN.htm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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