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治理生态环境 领导责任终身追究

14.03.2017  22:32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雨湖区区委办、区政府办制定并出台《雨湖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在全区范围内开始试行。将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与未完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任务的责任一并列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类型,明确各类生态环境损害的分级处理,实现精准追责。

细则》明确环境损害党政同责,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工)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相关指标明显下降、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按照追责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细则》明确选拔任用过“生态关”,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照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细则》明确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细则》通过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党政干部责任追究体制,强化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建立了全覆盖的环保责任链条,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推动雨湖区完善“大环保”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