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11.04.2017  09:20

  省政府决定,从2017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要求各级政府按照“省授权、市审批、县监管”的原则管理河道采砂,并明确提出实行统一规划,严格控制砂石开采总量,减少采砂船舶存量,加强执法巡查,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运砂行为。

  《办法》提出,河道采砂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加强源头管控,建立砂石市场调查制度,合理提出年度开采量,维护砂石市场稳定。

  《办法》明确,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采量计划,严格控制砂石开采总量,县级以上政府采取措施逐年减少辖区内采砂船舶的数量。

  《办法》要求,河道采砂实行“统一发证、统一收费、依规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都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有资源,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并依法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

  根据《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以及洞庭湖,依法稽查,加强执法巡查,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运砂行为。

  洞庭湖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河道采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区域联动、部门协作、纠纷协商处置机制。统一管理标准,加强对重点水域、边界水域的共同管理。规范采砂、运砂秩序,避免区域间无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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