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审理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2.09.2015  12:33
  湖南法院网讯  9月22日上午,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沅陵县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据悉,被告人张某英,沅陵县人。2015年5月中旬,张某英为了节约成本,明知不是人用食盐,仍从他处购得12袋共计1200斤百仙牌“高级精制盐”,已用在自家作坊陆续加工了120斤卤凤爪,并全部在其经营的沅陵县天宁市场摊位销售,非法获利1800余元。同年5月25日张某英在自家作坊加工卤制食品时被沅陵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现场缴获百仙牌“高级精制盐”11.5袋,卤凤爪成品115斤。经鉴定,百仙牌“高级精制盐”符合GB/T5462-2003工业盐一级标准,不符合食用盐标准。2015年8月24日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英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沅陵县人民法院起诉,沅陵县法院刑事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了此案,本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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