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3.03.2016  12:42
   湖南法院网讯   (王勇才 唐盼霞) 近日,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李某与欧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欧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货款75600元。

  欧某向李某购买农夫拖拉机款一台,价款为75600元。李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欧某交付拖拉机。欧某因资金紧张答应在15日内支付所欠货款。同年7月31日,欧某向李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因购买农夫拖拉机尚欠李某货款75600元。李某经多次催讨,欧某仍未支付所欠货款,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欧某已出具欠条明确认欠李某货款75600元的事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李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作为债务人的欧某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因此,李某要求欧某偿还其货款756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欧某所出具的欠条未约定利息,而李某亦表示双方未约定利息,故李某要求欧某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汝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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