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审理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件

14.12.2015  17:32
   湖南法院网讯   (臧华民) 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应当予以排除,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首次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审理了一起案件。

  2015年10月,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某贩卖冰毒3次,分别是: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代某与吸毒人员周某电话联系后,在汉寿县太子庙镇某路贩卖给周某冰毒20克;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代某与周某电话联系,在同一路段贩卖给周某冰毒15克;2015年1月24日,周某被抓获后,协助侦查人员在某路段将准备交易的代某抓获,现场查获冰毒6.65克。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及法院庭审中,代某称受到公安人员殴打,且讯问的监控视频显示代某中途被带出审讯室40分钟,公安机关出具说明,表示代某家属要求会见故带出代某,代某否认这一说法,称系被带至一旁房内进行殴打。因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对该视频资料、说明材料及被告人代某的供词予以非法证据排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代某,为求立功供述从代某处购买冰毒15克,且抓捕时从周某处扣押冰毒6.65克,故认定代某贩卖冰毒21.65克,判处代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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