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法院调处一起债务纠纷案件
21.10.2015 19:0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3年2月,彭某某向本案原告汤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并写有借据。到期后,彭某某没有按时还款,但一直按月给原告偿还利息。直到2015年3月,彭某某因病去世,利息也不再偿还。彭某某死后遗产有一栋房屋,其子女予以继承。汤某某遂以彭某某的子女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偿还本金及利息。经法院调解,原告自愿放弃了所欠利息,本金10万元由被告分两期全部清偿。
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由此可见,从法律上讲,父债子还是有条件的,只有继承了遗产的子女才有义务替父还债,而且还债数额不超过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如果没有继承遗产则不承担该项义务。 来源:永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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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2015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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