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墩”路障致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28.10.2015 17:33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4年3月,高某驾驶某型号摩托车途经衡阳县某公司门口时,遇陆某驾驶的某型号重型自卸货车向右急转弯,货车右前轮直接撞上高某的摩托车左侧,高某被撞飞,落地后头部与某公司大门口东头水泥墩相撞,造成重型颅脑损伤。经鉴定,高某伤情为二个七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衡阳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陆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高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高某各项损失合计4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陆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自无疑义。而衡阳县某公司违反《公路法》的规定,在距离S315线3米的地方构筑水泥墩,影响道理交通安全,导致原告高某在与被告陆某发生交通事故摔倒后头部撞在该水泥墩上受伤,该公司违规构筑水泥墩的行为与交通事故间接结合,造成原告受伤,故该公司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原告无证驾车,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法院遂判决陆某及保险公司赔偿30余万元,衡阳县某公司赔偿10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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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2015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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