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起纠纷 法官调解释前嫌
05.02.2016 17:20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5年4月14日,被告刘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侯某某借款200000元人民币,承诺借期2个月,从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6月14日到期即还清。出于朋友关系,原告就借钱给被告刘某某,到期后,被告却迟迟不还款,原告遂诉至凤凰县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接案后认真查阅案卷材料,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耐心地做了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通知双方到庭后,首先在查明了事实的基础上,针对刘某某未能按约定还款的情况,对其本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做法是错误的,同时劝说其站在侯某某的立场上换位思考,做到互谅互让。经过承办法官将近一个小时的析法明理,耐心细致地分析法律关系及各种处理对其的利弊影响后,刘某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偿还借款。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至此这起由巨额借款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主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之下成功了结,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 来源:凤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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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2016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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