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受伤索赔难 法官调解助拿回
29.10.2014 13:2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申请人杨某某是安乡县黄山头镇一名农民,2013年7月至11月间,受雇于同镇的小包工头刘某某,在黄山头镇周边从事搭建铁皮房、隔热层、凉棚等工作,日工资为150元,均由刘某某支付。2013年11月18日,杨某某在做工过程中,所站人字梯横木断裂,致使杨某某头部撞墙后摔倒在地。事故发生后,杨某某被送往安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3天,共花费医药费13615.72元。经鉴定,杨某某因此次事故构成九级伤残。
出院后,杨某某多次找刘某某索要赔偿,但刘某某认为自己已经垫付了5000元的医药费,不应该再承担责任。而且自己是出于好心,才让杨某某跟着做事赚钱。杨某某喝酒了从梯子上摔下来,自己也有责任。索要赔偿无果,杨某某便遂诉至安乡法院,该院判决刘某某承担50%的责任,赔偿杨某某各项损失28 333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某一直不履行赔偿义务,杨某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刘某某,他却以各种理由一直避而不见。执行法官在各大银行查询到了刘某某的存款,并速及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刘某某资金无法周转,承揽工程无法进行,不得不到法院主动要求法官做调解工作。通过法官耐心地做调解工作,当事人双方表示愿意各退一步,最后达成18000元了结此案的协议。 来源:安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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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2014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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