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管理的通知
长教通〔2015〕153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相关学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长沙市再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发〔2015〕4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委托下放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批复》(湘教通〔2015〕369号)精神,从2015年8月起,长沙市辖区内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审批和管理权限均下放到长沙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承接落实工作,现就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学内容属于高等教育层次但不具备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资格的各类助学、培训、辅导等专修(进修、自修)学院或学校。
二、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后,原由省教育厅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学许可证》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应当到长沙市教育局办理换证手续。学校法人登记、税务登记、机构代码等证件有效期满后应当到长沙市相应部门办理换发手续。
三、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立应该符合基本的设置标准,设立、分立、合并和名称、层次、类别变更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办学地址变更,必须报经市教育局审核,不得擅自变更、不得先斩后奏。
四、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统一冠以“湖南(长沙)×××专修(或进修)学院”名称,原以“自修大学”、“进修大学”等冠名的,从2016年1月起统一办理学校名称变更手续,统一使用规范校名。学校必须在醒目位置张挂标准校牌,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超出办学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办学,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招生、教学等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为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办理学籍、考籍挂靠手续、收取管理费。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六、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与普通高等院校合作开办自学考试、成人教育、远程教育等助考培训业务的,必须取得上级教育考试部门颁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登记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函授教育站》等资质,并与合作院校签订有效合同。与用人单位合作开展劳动技能、就业能力等培训的,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效合同。
七、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学习形式、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取得学习证书的性质等,并按规定报市教育局备案。涉及合作办学的项目,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合作方同意,或由合作院校授权制定。不得将自考助学、成考培训、远程网络教育与普通全日制教育混同,进行误导性宣传。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八、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必须坚持入学自愿原则。学生入学之前,学校应当向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告知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学习内容、收费标准、毕业去向及颁发证书种类、教学与生活条件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安排现场考察,并与学生或者学生家长签订入学告知书以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九、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应当具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和专业课程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公共必修课、主干专业基础课、主干专业必修课应当配备副教授以上专职负责人,专职行政、教学、财务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会计岗位资格证书。学校要与聘任教师签订聘任合同,交纳社会保险,依法保证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十、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应建立学生入学登记备案和考勤登记、学籍注册、学业成绩、证书发放等档案管理制度,对入学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学生应当建立入学登记备案花名册,每年10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备案。登记备案项目应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地址、家庭住所、入学时间、学习专业(培训项目)、身体状况、身份证号码等。
十一、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要坚持正确的办学宗旨,积极倡导诚信办学、优质服务、品牌立校,严格教育教学常规管理,落实学科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和社会声誉,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投机取巧,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助考。
十二、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应当以学校名义独立开设银行帐户,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学校各项收入均应存入学校银行账户,严禁个人保管或者存入个人账户。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收费制度和调费规则,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学生收费应统一票据,适时汇总,分类造册。学生要求中途退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学、退费手续,不得故意拖延或刁难,不得相互推诿扯皮。凡因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全部费用。
十三、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应当在每年的11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提出年检申请,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对连续两年无办学场地、无实际办学行为的学校和连续两年不接受年度办学情况评估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暂停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十四、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要重视安全稳定工作,明确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设立安全稳定工作机构,制定安全稳定工作预案,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统筹化解矛盾纠纷。
十五、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审批机关或者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退还所收费用、罚款、停止招生、取消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长沙市教育局
2015年11月23日